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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好一起離婚,他卻半路回家?女子自殺未遂,狀告“前男友”
曾經(jīng)的海誓山盟說好的“一起離婚”
他卻“浪子回頭”回歸了家庭?
長沙一女子討名分失敗而自殺
獲救后將“前男友”告上法庭,
因為對方曾承諾她“一年內(nèi)離婚”卻最終食言
那么,為了這“曾經(jīng)發(fā)的誓”,
男方需要對女方受到的傷害
承擔責任嗎?

2018年,劉某過網(wǎng)絡與同在長沙的魏某相識。盡管當時雙方均已結(jié)婚,但兩人仍發(fā)展成情人關(guān)系。之后,他們開始談論起各自的“離婚計劃”,其間劉某不止一次向魏某承諾:“一年內(nèi),我一定跟妻子離婚?!?/p>
出于對“男友”的信任,魏某與丈夫辦理了離婚手續(xù)。然而,等了一年后,她卻發(fā)現(xiàn)劉某變卦了。

電話不接、短信不回,魏某一氣之下跑去劉某家“討名分”,卻被拒之門外。眼看事情無法挽回,魏某決定以死相逼——2019年6月,趁父母入睡,她將臥室反鎖后拿出事先購買的農(nóng)藥,隨后撥通了劉某的電話:“你承諾過我一定會離婚,今天你不答應離婚,我就把農(nóng)藥全喝下去!”魏某的極端做法被劉某視為“苦肉計”,隨后他將電話掛斷。

法院判決
長沙市開福區(qū)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劉某系有婦之夫,卻與魏某發(fā)生婚外情;魏某明知劉某與譚某是合法夫妻,卻與其保持情人關(guān)系,二人的行為均違背了公序良俗,劉某和魏某均存在過錯。本案中,由于劉某和魏某保持不正當關(guān)系后,曾向魏某表示要與妻子離婚,但最終沒有離婚,而是選擇與魏某斷絕來往,繼而導致魏某多次糾纏并自殺。

普法課堂
一般而言,法律對戀愛關(guān)系和感情問題不予干涉。如果女方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且具備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那么兩人如果不違背社會公序良俗而分手,女方自殺,男方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反之亦然。
不過,若一方發(fā)出了“死亡威脅”,另一方是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即如果一方當著另一方的面或者通過視頻自殺,又或是慢性自殺時發(fā)來照片或信息,這時另一方就有阻止對方自殺和救助的義務。如果不管不顧,導致對方死亡或出現(xiàn)其他嚴重情況,另一方就要承擔刑事責任。而這種情況若出現(xiàn)在夫妻關(guān)系時,另一方還必須履行照顧義務。
還有一種情況,雖然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但也需要承擔次要責任。即因為一方提出“分手”或承諾失信,致使另一方身心遭受打擊,最后絕望自殺或自殺未遂受傷,那么,另一方的死亡或自殺未遂受傷,都與對方的行為具備法律上的因果關(guān)系。所以,盡管另一方在處理感情問題時,符合“不理性對待”“不珍惜生命”等情況,但即便對方及時阻止,也需要為自殺未遂受傷承擔次要責任。
綜合自今日女報、中國普法、湖南高院
編輯 | 張旭凡
原標題:《“說好一起離婚,他卻半路回家?”女子自殺未遂,怒將“前男友”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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