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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公司債券欺詐發(fā)行民事賠償杭州宣判,承銷商等擔連帶責任
五洋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債券欺詐發(fā)行案是全國首例公募債券欺詐發(fā)行民事賠償案,也是證券糾紛領域全國首例證券糾紛適用代表人訴訟制度案,也是罕見的訴券商、中介機構承擔連帶責任案。
2020年12月31日,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代表人起訴在內(nèi)的共計24件債券持有人訴五洋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陳志樟、德邦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大信會計師事務所、上海市錦天城律師事務所、大公國際資信評估有限公司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債券承銷商德邦證券和出具審計報告的大信會計師事務所對五洋建設應負債務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大公國際資信評估有限公司作為債券發(fā)行的資信評級機構在五洋建設案中應負責任10%范圍內(nèi)、錦天城律師事務所為債券發(fā)行出具法律意見書應負責任5%范圍承擔連帶責任。
目前,作為該案賠償責任主體的五洋建設已進入破產(chǎn)重整階段。
據(jù)新華社報道,五洋建設在自身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明顯不足以支付所發(fā)行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不具備公司債券公開發(fā)行條件的情況下,違反會計準則,通過將所承建工程項目應收賬款和應付賬款“對抵”的方式,同時虛減企業(yè)應收賬款和應付款項,導致少計提壞賬準備,于2015年7月以虛假申報材料騙取證監(jiān)會的公司債券公開發(fā)行審核許可,并于2015年8月、2015年9月分兩期向合格投資者公開發(fā)行公司債券8億元和5.6億元,合計13.6億元。騙取公開發(fā)行公司債券后,五洋建設又于2015年11月以相同的虛假財務數(shù)據(jù)制作非公開發(fā)行公司債券的募集說明書并向合格投資者披露,于2015年12月、2016年4月分別在上交所和深交所非公開發(fā)行1.3億元和2.5億元公司債券。此外,還存在費按規(guī)定及時披露相關信息等違法行為。證監(jiān)會決定對五洋建設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罰款4140萬元;對相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合計罰款254萬元;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陳志樟采取終身市場禁入措施。以上主體涉嫌刑事犯罪的,將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2019年以來,債券投資者陸續(xù)起訴至杭州中院。該院共受理系列案件104件,請求五洋建設償付債券本息及逾期利息;陳志樟作為實際控制人,德邦證券、大信會計等作為承銷商和中介機構承擔連帶責任。2019年5月14日,杭州中院開庭審理首批16件,涉案金額超過2200萬。若計算受理而尚未開庭的案件,涉案金額合計約2.4億元。2020年3月1日,新《證券法》正式實施,因訴訟標的為同一種類、且原告人數(shù)眾多,杭州中院積極探索代表人訴訟制度,該案也因此成為證券糾紛領域全國首例適用代表人訴訟制度審理的案件。最終征集原告共487人,其中4人被投票推選為訴訟代表人參與訴訟。
啟動代表人訴訟制后,該案于2020年9月4日開庭審理,同年12月31日,一審法院認定,對投資者的賠償金額按債券票面本息計算,逾期利息計算到五洋建設破產(chǎn)受理日。
法院審理認為,五洋建設以虛假財務數(shù)據(jù)騙取債券發(fā)行資格,構成欺詐發(fā)行、虛假陳述的違法違規(guī)行為,應對投資者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鑒于部分原告已通過其他維權程序處理與五洋建設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法院對不同原告作出了不同的程序處理。德邦證券系案涉?zhèn)袖N商、大信會計為用于債券公開發(fā)行的五洋建設年度財務報表出具審計報告,均未勤勉盡職,對案涉?zhèn)靡园l(fā)行、交易存在重大過錯,應對五洋建設應負債務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大公國際作為債券發(fā)行的資信評級機構、錦天城律所為債券發(fā)行出具法律意見書,均未勤勉盡職,存在一定過錯,法院酌定大公國際在五洋建設應負責任10%范圍內(nèi),錦天城律所在五洋建設應負責任5%范圍承擔連帶責任。
由于五洋建設破產(chǎn)重整,需承擔連帶責任的德邦證券在一審判決后表示將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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