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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不正當競爭,四川眉山冠城七中被判賠償成都七中100萬
紅星新聞4月20日消息,世界知識產(chǎn)權日即將到來。4月20日,川渝兩地高院組織召開新聞發(fā)布會,通報了兩地2020年知識產(chǎn)權司法保護狀況及典型案例。

據(jù)悉,2020年四川法院共受理各類知識產(chǎn)權案件16867件,審結16007件。曾引發(fā)關注的四川省成都市第七中學(下稱“成都七中”)訴眉山冠城七中實驗學校(下稱“冠城七中”)不正當競爭糾紛案入選當年典型案例,該案中,冠城七中被判構成不正當競爭。一審敗訴后,冠城七中提起上訴。
日前,紅星新聞記者了解到,目前,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后,維持了一審原判:判令冠城七中賠償成都七中經(jīng)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100萬元,同時在其官網(wǎng)及《成都商報》上刊登聲明消除影響。
糾紛回顧:
冠城七中稱“再造一所成都七中”
成都七中認為這是“不真實的宣傳”
《眉山冠城七中實驗學校、四川省成都市第七中學不正當競爭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顯示,一審法院查明:
冠城七中曾在官網(wǎng)的“學校介紹”欄目中稱,“讓更多的孩子在家門口享受七中優(yōu)質教育”“眉山冠城七中實驗學校是成都七中實驗學校領辦,按照百年名校優(yōu)秀辦學傳統(tǒng)精心打造的民辦學校”。

眉山冠城七中實驗學校、四川省成都市第七中學不正當競爭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截圖
此外,冠城七中網(wǎng)站上還有多篇文章提及了“(該校)既承接東坡文化遺韻又秉承成都七中百年優(yōu)良教育傳統(tǒng)”“七中及七中實驗的背景讓家長‘折腰’”“ 冠城七中與七中實驗是一家人,都傳承了七中百年名校的優(yōu)良傳統(tǒng)”等內容。
同時,在冠城七中校門右側的招生接待處墻上介紹文字包含有“相約七中享受成功”“眉山冠城七中實驗學校是成都七中實驗學校領辦,按照成都七中百年名校優(yōu)秀辦學傳統(tǒng)精心打造的民辦學?!薄笆且凰w小學、初中、高中學段的寄宿制學校,招生規(guī)模為4000人”“眉山冠城七中實驗學校秉承成都七中、成都七中實驗學?!慕逃枷搿薄霸僭煲凰啥计咧小钡葍热荩ü诔瞧咧行麄髻Y料上也印有如“七中的一切盡在其中”“眉山冠城七中實驗學校辦學理念與成都七中、成都七中實驗學校一脈相承……”等內容。

目前冠城七中官方微信仍能搜索出相關宣傳內容
對此,成都七中認為,成都七中與冠城七中之間存在競爭關系。雙方都屬于開展教學服務的學校,成都七中屬于百年名校,在國內外教育界享有盛譽,冠城七中屬于新辦學校,其進行不實宣傳,故意混淆與成都七中的關系,讓人誤認為與成都七中有特定聯(lián)系,達到招收到更多更好生源的目的。其行為擾亂了整個四川教育市場的秩序。
并且,成都七中與冠城七中之間并無合作關系,雙方之間無任何歷史淵源,亦無任何聯(lián)系與交流。冠城七中在其宣傳用語上多次提及成都七中,目的就是誤導公眾對其辦學背景、教學管理的認知錯誤,屬于不真實的宣傳。
兩審激辯:
雙方到底有無合作?
冠城七中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
焦點1: 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
冠城七中的宣傳行為是否屬于虛假宣傳?法院認為,本案中,冠城七中的業(yè)務范圍為全日制小學及普通初中學歷教育,成都七中的業(yè)務范圍為高中學歷教育,小學、初中、高中一般情況下為次序遞進的教育階段,且兩者同屬于開展教學服務的學校,因此,冠城七中與成都七中存在市場競爭關系。

冠城七中(圖據(jù)學校官微)
焦點2:冠城七中稱自己是“七中系”,是否是虛假宣傳?
法院認為,鑒于冠城七中與成都七中并未開展合作辦學,且冠城七中亦未有證據(jù)證明其與成都七中存在品牌授權或許可使用關系,則冠城七中在宣傳中多次使用“成都七中的背景”“成都七中系學?!薄氨谐啥计咧邪倌陜?yōu)良教育傳統(tǒng)”“與成都七中教育管理一體化”等用語,混淆學校淵源、兩者關系及商業(yè)評價等,屬于不真實的宣傳行為,結合成都七中在案涉地域內的影響力,冠城七中的宣傳極易使相關公眾對冠城七中的建校淵源、背景情況、教學管理評價等造成誤認,并直接導致相關公眾認為冠城七中與成都七中在辦學主體、教學資源、教學管理等方面存在特定聯(lián)系。而冠城七中的不實宣傳行為,因其導致了相關公眾誤認為二者存在特定聯(lián)系的后果,從而應當被認定為法條規(guī)定的其他混淆行為。
焦點3:跟成都七中實驗學校又有啥關系?
值得注意的,本案中,冠城七中曾辯稱其由成都七中實驗學校領辦,經(jīng)成都七中實驗學校同意使用相關名稱宣傳介紹,而成都七中實驗學校與成都七中有合作關系,則成都七中明知且同意冠城七中的相關使用行為。
對此一審法院認為,領辦并非法律概念的品牌授權或許可使用,不能證明冠城七中與成都七中存在合作或授權使用等關系;即使冠城七中與成都七中實驗學校有投資關系或合作辦學,且成都七中實驗學校與成都七中有合作關系,但不代表冠城七中當然取得“成都七中”的品牌許可及授權使用,亦不代表冠城七中合法享有在宣傳陳述中表示自己與成都七中存在或者建立關聯(lián)關系的權利。
二審維持原判
公開道歉并賠償損失
四川高院認為,冠城七中與成都七中同屬于提供教育服務的經(jīng)營者,二者存在競爭關系。
成都七中是一所全國著名并具有一定國際影響力的全日制完全中學,是基礎教育改革的一面先鋒旗幟。學校在學生綜合素質培養(yǎng)、課程改革、拔尖創(chuàng)新人才基礎培養(yǎng)、推進教育現(xiàn)代化和國際化等方面成果卓著。作為一所百年名校,建校歷史悠久,其深厚的文化底蘊和優(yōu)質的教育資源造就教育界的成都七中品牌。為公眾所熟知,享有較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

成都七中(圖據(jù)學校官微)
并且,成都七中的經(jīng)營范圍為全日制高中學歷教育,冠城七中的經(jīng)營范圍為全日制小學、初中、高中學歷教育,冠城七中和成都七中雖處于不同地域,但隨著城市擴展以及交通發(fā)展,二者所處的眉山、成都兩地地緣相近,和公辦教育機構不同,冠城七中作為民辦教育機構,在招生對象、招生范圍及學費收取方面有一定的自主選擇權,家長或學生通常會依據(jù)學校的聲譽、教學管理、師資等進行選擇,學校因此獲得相應的收益。故雙方存在競爭關系。
關于冠城七中的被控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四川高院認為,本案中,冠城七中沒有證據(jù)證明其與成都七中存在合作辦學,或存在品牌授權和許可使用關系。然而,冠城七中在宣傳用語中,對其建校淵源、教育服務品質、商業(yè)評價、招生宣傳等方面使用的大量用語都在向社會公眾隱喻其與成都七中的建校淵源和教學品質等關系。由于成都七中的知名度和影響力,冠城七中的不實宣傳極易使相關社會公眾對冠城七中的建校淵源、背景情況、教學管理評價等造成誤認和混淆,因此,已構成不正當競爭。
同時,四川高院認為,一審法院綜合考慮成都七中的聲譽、品牌知名度、被控侵權行為的性質、情節(jié)、持續(xù)時間及影響范圍、以及成都七中為維權而公證取證、委派律師出庭等因素,酌情確定成都七中的經(jīng)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100萬元以及本案一審訴訟費用并無不妥。與此同時,由于冠城七中的不實宣傳行為,導致相關公眾混淆其與成都七中的關系,對成都七中造成不良影響。一審法院根據(jù)侵權的性質和情節(jié),判令冠城七中在其官網(wǎng)及《成都商報》上刊登聲明消除影響,以此消除給成都七中造成的不良影響亦無不當。
最終,四川高院認為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駁回冠城七中上訴,維持原判。
(原題為《二審判了!成都七中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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