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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男子串通被告妻子用假合同打官司,被處最高額罰款十萬元
唐某拿著一份有明顯破綻的借款合同來到法院,要求李某夫婦返還本息800余萬元。在法庭上,李某對此矢口否認(rèn),但他的妻子孫某聲稱借款真實。
在被一審法院駁回訴訟請求后,唐某又弄出一份新證據(jù)上訴到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面對原告唐某炮制出的證據(jù)以及他與被告之一的孫某兩人漏洞百出的說辭,二審法院以判決和民事制裁斷然說“不”。
12月14日,澎湃新聞(www.loaarchitects.com.cn)記者從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獲悉,該院認(rèn)定唐某利用編造的書證提起訴訟虛構(gòu)債權(quán),具有明顯惡意,并且與孫某惡意串通,于當(dāng)日向唐某、孫某分別送達(dá)了處以罰款人民幣10萬元、5萬元的罰款決定書。
原告與被告妻子串通
原告唐某表示,其與被告李某于2014年2月26日簽訂借款協(xié)議,約定唐某借款人民幣600萬元給李某,期限為2014年2月28日至同年3月30日止。因李某拒不返還到期借款,故將李某及其妻子孫某告上法院,要求共同償還借款及利息共計800萬余元。
在法庭上,被告李某對這筆巨額借款矢口否認(rèn)。他表示,2013年自己因交通事故被唐某撞傷,才與唐某結(jié)識。孫某雖是自己的妻子,但自2009年起兩人就開始了離婚訴訟,而唐某與孫某的關(guān)系非同一般。所謂借款合同,是唐與孫兩人惡意串通利用自己在其他材料上的簽字拼湊而成的。對此,作為被告之一的孫某則聲稱借款真實,并解釋借款的過程是唐某將600萬元錢款陸續(xù)打到孫某的銀行賬戶,孫某支取現(xiàn)金后再交給李某。
一審期間,對于借款合同落款處“李某2014.2.26”字跡是否為其本人所寫進(jìn)行了司法鑒定。鑒定結(jié)果表明,該處字跡是李某所寫,但借款合同內(nèi)容中手寫部分、落款處唐某、李某的簽名三處墨跡色澤存在明顯差異,合同邊緣有明顯的裁剪痕跡。
一審法院認(rèn)為借款合同存在諸多疑點,未認(rèn)可借款事實的存在,判決駁回了唐某的訴訟請求。唐某不服一審判決,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上訴。
二審開庭期間,唐某當(dāng)庭提交了收款“收條”,聲稱“收條”是一審判決后找到的,能夠證明600萬元借款已實際交付李某。“收條”中關(guān)于收到借款600萬元的內(nèi)容為打印體,“李某”的落款簽名則是手寫體。而李某則當(dāng)庭提交其向保險公司出具的關(guān)于受損手表理賠事宜的“說明”復(fù)印件,“說明”落款處有打印體“簽名:”、手寫體“李某”的簽名及“2014.2.24”署期。李某提出,所謂“收條”極可能是唐某利用“說明”文本裁剪拼接形成。
虛假訴訟惡意串通被罰款
借款合同及收款“收條”形式上疑點重重,為此上海一中院依職權(quán)委托司法鑒定機(jī)構(gòu)對“收條”進(jìn)行鑒定。鑒定結(jié)論表明,“收條”落款處與“說明”落款處的打印體“簽名:”字跡、手寫體“李某”簽名是同源的;“收條”是利用落款處的“簽名:”字跡及“李某”簽名,經(jīng)裁切紙張、添加內(nèi)容編造形成。
上海一中院審理后綜合四方面條分縷析:
其一,孫某在離婚訴訟中的代理律師為唐某所介紹,亦為唐某本案一審期間的訴訟代理人,故唐某所稱對離婚事宜不知情,未察覺到孫某銀行賬戶為指定收款賬戶有不妥之處的陳述有悖常理。
其二,唐某對于出借資金來源的陳述前后矛盾,對于資金流轉(zhuǎn)的過程也未能提供證據(jù)加以證明。
其三,唐某一審中從未提及持有對方的收款憑證,二審期間當(dāng)庭向法院遞交的收款“收條”為編造形成。唐某稱“收條”系李某提供,唐某作為出借人且又經(jīng)商多年,卻先后接受了借款方提供的形式上存有明顯疑點的合同及收條,有悖常理。
其四,唐某未能舉證證明此前曾有任何催討行為,而在雙方交涉交通事故賠償事宜期間,唐某沒有要求還款或以還款抵充賠償款,也明顯與常理相悖。鑒于此,二審對于借貸事實的真實性不予確認(rèn)。2015年12月9日,二審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編造證據(jù)訴訟法院,濫用訴權(quán)浪費司法資源、漠視社會誠信,唐某與孫某的行為已經(jīng)嚴(yán)重妨害了民事訴訟程序,構(gòu)成虛假訴訟。
上海一中院為此認(rèn)定,唐某利用編造的書證提起訴訟虛構(gòu)債權(quán),具有明顯惡意,而孫某提供其銀行賬戶用于收款及一審中所作的陳述,均是唐某提起訴訟所必須的條件,二人顯然存在惡意串通。因此,上海一中院在作出終審判決的同時,還依法出具《罰款決定書》,對唐某的虛假訴訟行為處以法定最高額罰款10萬元,對孫某的虛假訴訟行為處以罰款5萬元。12月14日,上海一中院分別向唐、孫二人送達(dá)了《罰款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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