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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4歲女童想小便老師不讓后精神漸不正常,狀告幼兒園敗訴
從4歲開始,小蕊(化名)逐步表現(xiàn)出精神過度緊張、有強烈被加害的幻覺等癥狀,7歲時她被確診為精神分裂癥。
法院判決書顯示,2014年11月,她的爸爸媽媽以小蕊的病與她4歲在幼兒園午睡時被教師陳某呵斥、不讓她小便的不當行為存在直接因果關系,將涉事的幼兒園告上法庭,請求判令幼兒園賠償小蕊醫(yī)療費、護理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合計96萬余元。
2016年8月11日,澎湃新聞(www.loaarchitects.com.cn)記者從上海市閔行區(qū)人民法院獲悉,該院日前對該案作出判決。法院認為小蕊的訴請缺乏事實以及法律依據(jù),駁回了其訴訟請求。
孩子:幼兒園午睡時老師不讓小便
判決書顯示,小蕊出生于2007年10月,2010年9月起在上海閔行區(qū)某民辦幼兒園就學。
在讀小班期間,小蕊不在幼兒園午睡。2012年9月,小蕊升讀幼兒園中班,中班的開學家長會上,幼兒園建議并要求中班學生在校午睡。2012年9月13日,小蕊從幼兒園回家后神情恍惚、表現(xiàn)恐慌,向父母及外婆哭訴稱,當日午睡時遭到幼兒園老師陳某的大聲呵斥,不讓她小便。
9月13日午睡前,當班老師陳某組織全體學生如廁。午睡時,小蕊先后兩次去廁所小便,第一次是小蕊與一名男生去如廁,第二次是陳某陪同小蕊如廁,但小蕊未排尿。當她第三次提出小便時,陳某詢問了小蕊的身體狀況,考慮到小蕊是否患尿路感染,建議小蕊放學后讓家長陪同至醫(yī)院就診,而未讓小蕊去排尿,當天午睡期間小蕊也未尿床或尿濕衣褲。
下午放學前,小蕊外婆致電陳某詢問小蕊在幼兒園的作息情況,陳某告知小蕊午睡尿頻,并建議家長陪同去醫(yī)院就醫(yī),當日放學后,外婆將小蕊接回。此后,小蕊逐步表現(xiàn)出精神過度緊張、有強烈被加害的幻覺,并伴有自言自語的言行舉止,未按時到校出全勤。
10月中旬,小蕊父母曾到幼兒園要求調取2012年9月13日午睡期間的教室錄像監(jiān)控資料,被告知時間過久已被自動覆蓋。之后小蕊休學至中班上學期結束。其后的中班下半學期及大班全年,小蕊在外婆陪同下就學。
另外,9月13日之后一周,當班老師陳某因懷孕孕吐反應較大而請了病假,直至離職。
幼兒園:家長對孩子過度關注
2012年10月27日,在家長陪同下,小蕊至上海復旦大學附屬兒科醫(yī)院心理科室就診,病史記錄的就診內容為“情緒問題”。之后,小蕊在家屬的陪同下多次至上海市精神衛(wèi)生中心就診治療,小蕊于2015年7月被確診患精神分裂癥。
小蕊家長認為,小蕊所患精神分裂癥與2012年9月13日午睡期間教師陳某呵斥、不讓她小便的不當行為存在直接因果關系。因此,依據(jù)侵權責任法相關規(guī)定,閔行區(qū)某民辦幼兒園應對小蕊的損害后果承擔全部民事賠償責任,故將幼兒園訴至法院,請求幼兒園賠償小蕊醫(yī)療費、交通費、護理費、家屬誤工費、律師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合計96萬余元。
被告幼兒園辯稱,本案事件發(fā)生于午睡期間,教師陳某雖嗓門較大,但其考慮到不吵醒其他午睡的學生,不存在大聲斥責小蕊的情形。陳某與小蕊之間系正常的教育與溝通。事發(fā)時,小蕊尚不滿五周歲,屬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尚不能對老師的教育作明確的認知反應,并自我進行不斷強化,直至患上精神疾病。
同時,幼兒園表示,根據(jù)小蕊的就診記錄,小蕊家長對小蕊過度的敏感與關注極有可能對小蕊心理健康產生負面的影響。所以,小蕊主張其患精神疾病系與2012年9月13日午睡期間頻繁要求小便被老師斥責的不當行為存在因果關系的訴稱理由不能成立。故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本案爭議的焦點在于:2012年9月13日午睡期間,陳某是否存在呵斥并禁止小蕊如廁的行為,以及當日陳某的教育行為與小蕊懼學、精神異常,患精神分裂疾病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
審理該案的閔行法院認為,2012年9月13日午睡期間,原告小蕊多次提出要求小便,原告認為陳某對其實施了呵斥及禁止小便行為,但對此并無證據(jù),亦為被告幼兒園所否認,也不符合被告作為依法設立登記具有辦學資質的教育機構的基本行為規(guī)范,況且事發(fā)之時系學生午睡期間,呵斥行為勢必影響到其他學生的正常午睡,就原告所稱被禁止小便,也沒有當日原告尿床或尿濕衣物之事實加以佐證,故原告稱被告教師實施了呵斥及禁止原告小便的事實無法成立。
原告稱自2012年9月13日后精神異常;而法院查明,自2012年12月1日起原告開始就診于上海市精神衛(wèi)生中心,及至2014年11月提起訴訟,期間既無存在腦部器質性損傷的病史,也無明確病癥診斷的結論或者意見,直至2015年7月方確診為精神分裂癥,但就該精神異常及至精神分裂系原告2012年9月13日在校經歷直接引發(fā),亦無任何證據(jù)可予證明。
同時,法院認為,本案事件發(fā)生時原告尚不滿五周歲,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該類兒童正處于身心成長發(fā)育階段,尚不能對老師的教育作出明確的認知反應,亦難以就本案偶發(fā)事件不斷進行自我強化,直至患上精神疾病。依據(jù)一般的社會知識經驗以及社會的一般觀察之下,幼兒園教師對幼兒短時間內多次要求小便而進行詢問、了解并建議就醫(yī)檢查這一偶發(fā)事件的教育行為,亦不會直接導致幼兒發(fā)生精神異常罹患精神分裂癥疾病,故對原告精神異常及至精神分裂與其2012年9月13日在校經歷之間的因果關系,法院難以認定。
此外,法院還表示,原告自小到大的社保就診記錄以及上海市精神衛(wèi)生中心的詳細病史顯示,原告家長對原告的過度保護及對原告任何問題始終給予高度關注與敏感,并有大量家屬代為配藥而未攜原告面診的情形,甚至還有在欠缺醫(yī)療資質的網(wǎng)絡醫(yī)療機構咨詢就診、以及自行給予原告服用大劑量精神分裂癥藥品等可能擴大、加重病癥的不妥行為。
綜上,法院判定原告的訴請缺乏事實以及法律依據(jù),駁回原告小蕊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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