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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伶利案”法院:兩次判定開除行為無效,但學校拒絕執(zhí)行
央視新聞客戶端9月12日消息,劉伶利是蘭州交通大學博文學院的一名老師,在她治療癌癥期間,卻被學院以曠工為由開除,隨后劉伶利向法院提起訴訟,然而在一審、二審法院都判定開除決定無效的情況下,博文學院卻遲遲不履行法院的判決,直到劉伶利老師去世,那么學院不履行判決的行為是否違法,患病勞動者的權益又該如何保障,一起來看看這位老師的不幸經歷。
女教師患癌被學校開除

2014年7月,剛剛過完30歲生日的劉伶利住進了甘肅省人民醫(yī)院,接受了進一步的檢查,診斷的結果是卵巢癌。出院后,劉伶利的母親劉淑琴帶著女兒去北京檢查,并向劉伶利工作的外語系主任請假。

據(jù)劉伶利的母親說,2015年1月12日,在從北京看完病返回蘭州的路上,女兒接到了博文學院的電話。
劉伶利的母親劉淑琴:他們就給我們打電話,就說我們女兒能不能上班。我女兒說是我要跟家里商量,商量完以后再作出決定。
劉淑琴說,她們是2015年1月13日回到蘭州的,1月14日就攜帶了劉伶利的診斷證明和相關病歷材料到了學校,找到了博文學院人事處的處長江雪蕓補請假手續(xù)。
劉伶利的母親劉淑琴:江處長問我你女兒得了什么?。课揖桶盐遗畠涸诒本┑牟v都復印給她了。她都看了,假條我給她她不要。她說他們學校一個蘿卜一個坑,下學期我們也缺英語老師,我們還要招英語老師。我也知道你女兒很優(yōu)秀,你女兒想上班就來。我們優(yōu)先錄取你女兒。
時隔不久,劉伶利收到了一份蘭州交通大學博文學院的文件,內容是劉伶利由于長期曠工被開除,解除勞動關系。文件簽署時間為2015年1月19日,簽發(fā)人為陳玲,也就是博文學院的院長。

那么,身患癌癥的劉伶利老師,有沒有向學校請假?校方,知不知道她的病情?
據(jù)了解,患病后,劉伶利曾向學院提交過請假單,當時,學院批準了她59天病假,也就是從2014年9月2日到10月31日。這期間,劉伶利一直在北京治療。劉玲利母親說,在2014年的10月中旬,學院曾給在北京的劉伶利打過電話,溝通過續(xù)假的事情。

記者也看到,在劉伶利提供的第一份請假證明上,確實有手寫的“盆腔炎”三個字。那么,劉伶利為什么要這么寫呢?

記者:當時你姑娘知不知道自己得了什么???
劉淑琴:不知道,沒有告訴她。
記者:也就是送假條的時候她都不知道自己得了什么???
劉淑琴:不知道,我沒有告訴她,也就是說(卵巢)毛糙,也沒說是癌癥。最后到了病理報告以后要化療,這才給我女兒說的。
開除決定作出后,由于學校方面不再為劉伶利繳納社保,導致她的治療費用也受到嚴重影響。
就在這個年輕的教師四處求醫(yī)與病魔抗爭的時候,她不僅沒有得到單位的關心、幫助,反而收到了博文學院給她送來的一紙開除的文書。
劉伶利以及家人提起仲裁和起訴,博文學院一直沒有執(zhí)行法律判決
面對學校的開除決定,從去年4月起,劉伶利以及家人就向相關部門提起了仲裁和起訴。

依法確認被告于2015年1月19日作出的開除決定無效,并依法確認原、被告之間仍存在人事勞動關系;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治療期間的病休工資等福利待遇,并為原告重新安排工作崗位;判令被告為原告補繳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一審中,蘭州交通大學博文學院辯稱,2012年8月26日劉伶利與學院簽訂了五年期聘用合同。在合同履行期間,2014年9月2日至2014年10月31日劉伶利因病辦理了59天的請假手續(xù)。病假期滿后,劉伶利沒有按《蘭州交通大學博文學院教職工請假規(guī)定》辦理續(xù)假手續(xù),擅自離崗曠工長達2個多月,學院便依據(jù)《蘭州交通大學博文學院教師聘用合同》以及《蘭州交通大學博文學院教職工請假規(guī)定》的相關規(guī)定開除并解除與劉伶利之間的勞動合同關系。因此,學院認為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屬于依法依規(guī)合情合理的。
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三庭代理審判員張茜:他們在與劉伶利簽訂的教師聘用合同中,明確約定,曠工15日以上,單位就可以行使開除的權利。在此情況之下,他們認為劉伶利自2014年12月1日起,到2015年1月,一直連續(xù)曠工達到兩個多月,所以他們單位呢,就依據(jù)雙方簽訂的這個教師聘用合同,行使了企業(yè)用工自主權,對劉伶利作出了開除決定。

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三庭代理審判員張茜: 一審法院最終認為,交大博文學院作出開除劉伶利的這個規(guī)定,不符合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同時也沒有提交工會討論,最終認定交大博文學院的開除劉伶利的決定是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予以撤銷,并且確認劉伶利與交大博文學院仍舊存在勞動關系。
一審判決后,蘭州交通大學博文學院以一審認定的事實不清,適用的法律錯誤為由向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那么二審法院對博文學院的上訴請求又是如何認定的呢?
二審中,蘭州交通大學博文學院表示,開除劉伶利老師的決定是學校履行了用工單位的用工自主權,因為劉伶利沒有按照學校教職工請假規(guī)定辦理續(xù)假手續(xù),擅自離崗曠工達2個多月,校方才作出了開除的決定。

對此,劉伶利辯護人表示,在學校聲稱曠工的兩個月期間,劉伶利由于在北京就醫(yī),無法將病假條提交給學院,但是曾通過托人以及打電話的方式向學院口頭請假,也表示回來后會補交假條。
劉伶利代理人: 在此期間答辯人確有托人或打電話的方式,向答辯人口頭請假,也曾向答辯人表示回蘭州后補交假條。答辯人患病在四處尋醫(yī)問藥的情況被答辯人是清楚知曉的,也批準答辯人此前的請假。
二審法院通過詢問雙方當事人,以及雙方提交的證據(jù),認為劉伶利在2014年7月患病之后,曾經向學??陬^履行了相應的請假手續(xù),結合劉伶利病重以及家屬陪伴她的客觀事實,法院認為劉伶利不存在教師聘用合同中約定的擅自曠工15日的情形,因此學院對劉伶利的開除行為是沒有法律依據(jù)的。
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三庭代理審判員張茜: 因為結合到劉伶利本身的病情的相關情況,以及家屬確定在北京進行陪護的客觀情況,無法及時到學校來履行書面的請假手續(xù),但是也已經口頭告知,通過電話的方式,口頭告知了學校,劉伶利人就在就醫(yī)的這一情況,學校對這一情況,在明知的情況下,仍舊對劉伶利作出開除決定是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

蘭州交通大學博文學院代理人: 如果沒有告知工會的情況下,那么可以認定為解除合同解除行為無效。那么如果沒有工會,未設立工會的單位法律是沒有規(guī)定的。更沒有規(guī)定沒有工會的單位不履行告知工會的手續(xù)的情況下,解除是無效,這個更沒有法律規(guī)定。
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認為,是否提交工會討論決定,主要前提條件是在設立了工會的相關企事業(yè)單位的情況之下的,在博文學院履行了民主議事程序的這一條件下,是否提交工會討論,不是博文學院的開除決定是否有效的決定性因素。
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三庭代理審判員張茜:我們二審主要認為,他們對劉伶利的開除決定,是建立在劉伶利曠工15日的這個基礎之下,但是結合劉伶利的客觀情況,劉伶利不存在曠工,擅自曠工15日以上的這一情況,所以交大博文學院的開除決定所適用的條件是不具備的。

記者:其實我這么理解,實際上和她得的是癌癥還是其他病已經沒有關系了。
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三庭代理審判員張茜:對。
記者:只要是,按您的意思,只要是說她電話里,我已經告知你了,而且我已經確實在北京,而確實沒法本身來到你們學校做這個書面的這種程序的話,也就是她已經盡到自己的告知義務是這意思吧。
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三庭代理審判員張茜:對。
記者:跟她得任何病都沒有關系,只要她的病是屬實的不是虛假的。
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三庭代理審判員張茜:對。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交大博文學院以曠工為由解除與劉伶利的勞動關系的行為是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的,因此一審認定交大博文學院開除劉伶利決定無效,雙方恢復勞動關系正確,二審法院予以確認。
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三庭代理審判員張茜:我們對一審判決進行了維持,對一審所適用的法律,進行了相應的修正,所以二審的判決結果,仍舊是維持原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此外,交大博文學院在不符合法律法規(guī)的情況下,擅自解除與劉伶利的勞動合同,同時停繳劉伶利相應的社會保險和醫(yī)療保險的行為,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guī)定,因此學校在履行一審、二審判決的情況下,也應當補繳劉伶利相應的社會保險。
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三庭代理審判員張茜: 在二審判決劉伶利與交大博文學院仍舊確認存在勞動關系的這一情況下,交大博文學院應當補繳劉伶利的各項社會保險,這其中因為無法繳納,無法補繳醫(yī)療保險,給劉伶利造成的個人過度承擔醫(yī)療費用的這部分損失,交大博文學院應當依據(jù)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對劉伶利進行賠償。
然而,在一審、二審法院都判定蘭州交通大學博文學院開除劉伶利老師的決定無效、特別是二審法院明確認定劉玲利老師不屬于擅自離崗、曠工的情況下,博文學院也一直沒有執(zhí)行法律的判決,一直拖到劉伶利老師去世。

患癌女教師不幸離世,質疑聲中學校才有行動

8月23日,當記者再次前往學院采訪時,學院副院長告訴記者,就在前一天,也就是8月22日,學院下發(fā)了文件,執(zhí)行法院的判決,撤銷了對劉伶利的開除決定,恢復了劉伶利的勞動關系,決定自2015年1月19日起執(zhí)行。
記者:恢復勞動關系之外,接下來這背后應該還有很多工作要做?

在此之前的8月20日,蘭州交通大學博文學院發(fā)布文件稱,人事處處長江雪蕓在處理劉伶利老師相關事宜中存在工作失誤,決定對江雪蕓做出停職檢查的處理。
記者:這里面所說的工作失誤是指的哪些?
蘭州交通大學博文學院副院長黨發(fā)育:這個失誤據(jù)我所知就是,這個家屬提出曾經到學校來過。江處長沒有把這事及時匯報院領導。
記者:是她接待的是嗎?
蘭州交通大學博文學院副院長黨發(fā)育:是她接待的。
記者:她接待了但是并沒有反饋給校領導。
蘭州交通大學博文學院副院長黨發(fā)育:對對對。造成學校在不知道詳細情況的情況下,不知道她患癌的情況下和她解除勞動關系。
博文學院副院長表示,對江雪蕓做出停職檢查的處理只是初步結果,至于后續(xù)如何處理還在進一步調查之中。
記者:是不是應該有一定的相關責任。
蘭州交通大學博文學院副院長黨發(fā)育:這個還不行,目前蘭州交大、我們的主辦院校正在成立聯(lián)合調查組,已經進駐我們學校,這兩天正在調查,關于停職檢查只是短期的一個停職檢查,到底最后會怎么處理還沒定,肯定不會這么簡單。

蘭州交通大學博文學院副院長黨發(fā)育:因為社保造成她個人醫(yī)藥費這一塊,醫(yī)藥費由她個人承擔的嘛。學校已經決定,初步決定學校要給予補償。
記者:就是所有因為社保造成的損失全都由學校賠償?
蘭州交通大學博文學院副院長黨發(fā)育:對,對。
8月23日下午,蘭州交通大學博文學院院長陳玲與學院領導一起到劉伶利家,向劉伶利父母當面道歉。
【專家解讀】
員工醫(yī)療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博文學院的行為違法且不人道
雖然涉事單位向家屬進行了道歉,也賠償了部分損失,但這遠遠彌補不了對當事人及其家人的傷害,希望這一事件能夠給我們身邊所有勞動關系的雙方,帶來啟示和思考。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是社會成員基本權益中特別敏感、又特別受到普遍關注的權益。究竟如何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一起來看專家解讀。
根據(jù)我國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guī)定,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用人單位首先要給勞動者一定的醫(yī)療期。

而目前,唯一明確對醫(yī)療期規(guī)定的《企業(yè)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yī)療期規(guī)定》中顯示,企業(yè)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yī)療時,根據(jù)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yī)療期。
中國勞動關系學院法學系主任姜穎:在本單位工作五年以下的,我們是給設置了三個月的醫(yī)療期;那如果是五年以上的我們就給設置了六個月的醫(yī)療期。再有一個就像實際工作年限如果超過十年,但是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我們看有五年以下、五年以上,那五年以下我們給六個月、五年以上我們給九個月。

中國勞動關系學院法學系主任姜穎: 就是醫(yī)療期滿以后,勞動者如果不能從事原工作的,我們還要求用人單位還要調整一下勞動者的工作崗位,把他調整到他適于勞動的這樣一個工作崗位。(本文原題為《“蘭州患癌教師被開除” 背后:法院判定無效 學校拒絕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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