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鐘叔河:“共產(chǎn)”最早譯作“平產(chǎn)”
【編者按】上世紀80年代,《走向世界叢書》風靡一時。原計劃出版100種,但出版了35種后因故停頓。近30年后,另外65種也將在近日由岳麓書社出版。這里選刊叢書主編鐘叔河為其中張德彝的《五述奇》一書新寫的敘論。

張德彝的《五述奇》一書中好幾次述及欲“使人無貧富之分”的平產(chǎn)黨,便明顯超出了“風土人情”的范圍。此雖出于作者“敘瑣事不嫌累牘連篇”的興趣和習慣,卻可視為歐洲社會主義——共產(chǎn)主義運動史的珍貴資料。
書中第一次寫到平產(chǎn)黨的時間,在光緒十四年四月十六日,即一八八八年五月二十六日,于介紹德國議院時述云:
德國議院四百馀人,分為九黨,內(nèi)現(xiàn)有守舊順民黨三十六人, 更新黨九十七人,平產(chǎn)黨(使人無貧富之分)又名叛黨十一人, 新地人(即由法新得之地)十五,老德率舊黨七十七人,官場黨三十八人,波蘭人十三,天主合中黨百零三人,不入黨者(乃不屬各黨之人)十人。
“平產(chǎn)黨”和“守舊順民黨”、“更新黨”……這些黨名,當然都是張德彝望文生義,照著原文意譯的。平產(chǎn)黨名下注明它要“使人無貧富之分”,這是《共產(chǎn)黨宣言》一八四八年提出的口號;還說它“又名叛黨”,認定它要“叛”。那么,這平產(chǎn)黨指的究竟是哪個黨呢?
馬克思一八四七至一八四八年,在倫敦兩次組織過“共產(chǎn)主義者同盟”,它激烈主張革命,但為時并不久,在德國國內(nèi)的影響有限;后來德國共產(chǎn)黨成立,則是一九一七年俄國十月革命之后的事情了。倍倍爾一八六九年創(chuàng)建的“社會民主工黨”,也說要“使人無貧富之分”,而且積極領導工人爭福利,爭民主,在選舉中取得了越來越大的勝利,卻未自稱“共產(chǎn)”。當時大力發(fā)展產(chǎn)業(yè)資本、厲行軍國主義的俾斯麥政府,為了對付工人運動, 專門立法,即稱“反社會黨人法”;倍倍爾因為“犯法”,幾次以“叛國罪”入獄,一共坐了差不多五年的牢,稱之為“叛”,也好像還不是那么樣不合乎事實。
總而言之,不管《五述奇》所述之平產(chǎn)黨,指的是當時德國的哪一個黨,筆者以為,在中文還沒有出現(xiàn)“共產(chǎn)黨”這個名詞之前,張德彝一八八八年就記述了歐洲要“使人無貧富之分”的“平產(chǎn)黨”,畢竟是十分難得,值得注意的。
五日后,張德彝又在《五述奇》中述云,德國已視平產(chǎn)黨為 “弊”,正在設法“除”之。這個“法”當然就是當時俾斯麥政府在大力推行的“反社會黨人法”:
歐洲現(xiàn)有一種人曰平產(chǎn)黨(見前),系欲均分產(chǎn)業(yè),以使天下無富無貧。德國現(xiàn)定新章,欲除此弊,系由議院允準,暫行兩年,期滿再議。其辦法有二,一明禁,一暗化。其明禁者,不許黨人立會,不許聚眾商議,不許出書籍登新報,不許向他人告幫。其暗化者,在各教堂學校,令師長示以此系愚人癡見,萬不能行,亦不可行,不得妄聽愚言,蹈此覆轍。又凡作工之人,國家由其工錢內(nèi)抽一小數(shù),并酌抽業(yè)主利息若干,以備將來養(yǎng)病、養(yǎng)傷、養(yǎng)老等用。如是,則將來貧民不至有異心而生亂矣。
“明禁”和“暗化”,也就是硬和軟兩種辦法。過去國民黨在中國用的是硬辦法,失敗了;看來還是像德國這樣,一面“明禁”,一面給工人“養(yǎng)病、養(yǎng)傷、養(yǎng)老”為好。
十五日后,張德彝重述此事,云:
國家為工人一項,設立公會,以保護之。有病者為之養(yǎng)病,有傷者為之養(yǎng)傷,意在暗防平產(chǎn)黨人憤激生事,因此輩大抵工匠居多也。
此次不說“暗化”了,說“暗防”;這要“化”的是工人,要“防”的是平產(chǎn)黨。當時德國政府認為只要“國家為工人…有病者為之養(yǎng)病,有傷者為之養(yǎng)傷”,便可以防止“平產(chǎn)黨人憤激生事”了??磥龛F血宰相俾斯麥這兩手,確實比蔣介石的一手高明。
張德彝不了解現(xiàn)代政治,他對工人運動和社會主義其實并不熱心,只不過在“不嫌累牘連篇”地記述自己的見聞罷了。

五日之后,他又述及了“暗防平產(chǎn)黨”:
各礦工人,立一公會,抽其工資,代為存儲,以備養(yǎng)傷、養(yǎng)病、養(yǎng)老,以及死后撫恤遺孤之用。此即前所謂明養(yǎng)暗防平產(chǎn)黨人之意耳。
十日之后,張德彝還對“國家為工人”所辦的兩件事,即(一)推廣勞動合同,(二)實行勞動保險,作了一番介紹:
泰西各國工匠,從前頻有聚眾哄鬧,索加工資等事,因而國家立法嚴禁?,F(xiàn)在此禁已弛,乃另設一條,凡工人須與業(yè)主先立合同,言定一切,自然可弭許多釁端。如工人與主人有齟齬之處,或由公所調(diào)停,或經(jīng)本地公正紳耆理處;若無人公斷,當由本鄉(xiāng)判斷,倘仍不服,須于十天限內(nèi)上控按察司。凡作徒弟學藝,亦必立有合同,倘限期未滿而逃歸者,可由巡捕查捉送回。凡幼童之不滿十二歲者,以其體弱無知,不準在廠內(nèi)作工;其由十二歲至十六歲者,雖準作工,仍有限定時刻,不許多作,以免童體有傷。又工人不滿二十一歲者,必自立一作工簿,請主人將其初到月日及停工月日填明,送交巡捕。凡工人要保其病險,乃每日酌扣工資若干,存儲公局,作為養(yǎng)病之需。此局或在本廠,或在本鄉(xiāng),隨地不同,照例必設。又,各廠所用工人,除扣其本人工資外,廠主須另于生息項內(nèi)抽取贏馀,一并存局,作為公費。大抵照眾匠工銀總數(shù),再提三分之一。凡在有危險之處作工者,如挖礦、造房,或有鍋爐之廠,或輪船、火車等,則須各由業(yè)主預立公局,存儲公款,以備工人養(yǎng)傷,及死后撫恤家屬之用。更有一款,專備養(yǎng)贍工人之在廠年久、年邁體衰者之用。以上各章,皆為保護工人起見。德國創(chuàng)此善法,聞他國亦將仿行焉。
俾斯麥政府這樣做,既是“為工人”,也是為了“暗防”工人“聚眾哄鬧,索加工資”,為了打擊平產(chǎn)黨,推行“反社會黨人法”,加速德國的工業(yè)現(xiàn)代化和軍國主義化。張德彝在文章中也寫到了這一點。
俾斯麥的政策起初確實起到了作用。軟的一手奏效之后,硬的一手便可略為放松,于是“德國議院四百馀人”中,也有了“叛黨”十一人的席位。

從一八八八年五月二十六日至六月三十日的三十五天中,《五述奇》五次寫到了平產(chǎn)黨和德國政府的勞工政策。后來又述及一八九零年德國發(fā)起各國議定了保護女工童工的六條:
一、凡在地下挖礦,皆不得雇用婦女。其幼童傭工,亦必在十四歲以上。凡機器與人之氣力有損者,皆不得用幼年之人。人工染病、貧苦、力弱、年邁以及身故者,各廠皆須設法保護其人,或贍養(yǎng)其家。
一、人工年幼者,除在官工急務之外,皆須于每禮拜日歇工一天。然在官工緊要之處,仍必隔一禮拜歇工一次。
一、凡費心用力之工,皆不得使用年未及十四歲之男女操作。
一、男女年方十五六歲者,雖作粗工,于每禮拜日皆當歇息,而夜工亦不須作,每日作工亦不得逾三個時辰;稍多,亦僅加添二刻??傊?,凡人作工,皆不得逾五個時辰,雖添亦只一點半鐘。
一、凡幼女年不及十六歲者,每禮拜日皆不準作工;每日作工不得逾三個半時辰,亦不準作夜工。凡工之有危險及與人氣力無益者,婦女皆不得作。婦人生產(chǎn)者,必于二十八天后方準回廠作工。
一、以上各節(jié),官須派員專理,按年所報,各國皆須互換考查,而彼此皆須辦理無異,更須互相隨時斟酌裁減、加增,以便實獲其益。
這些條文看來都很不錯,但七日之后又述云:
自去年至今,英、奧、和、法、比、義等國之工匠,因爭增工價,東主不允,齊自停工者屢屢。且因而滋事,傷損人命,焚毀房屋者亦多。其中煤礦人多勢眾,不安本分者居其大半。西四月三十日,為耶穌死后之悔罪節(jié),屆期鋪戶關閉,人工休息,與禮拜日同。不意近日新報傳謂泰西各國人工約定,于悔罪節(jié)后當添歇一日,東主不允,則皆自行停工。如有不從者,當共攻擊之。云云。
則工人們“聚眾哄鬧,索加工資”的風潮,好像也不是那么容易“暗化”,這可能就是平產(chǎn)黨努力的成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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