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75歲男子六百元收買被拐智殘女子,檢方:情節(jié)輕微不起訴
河北省邯鄲市魏縣一男子崔某某以600元收買一名智力殘疾叁級的女子。三天后,女子被家人解救。崔某某因犯罪情節(jié)輕微,且犯罪時年滿75周歲,不阻礙對被拐賣婦女的解放,魏縣檢察院決定不起訴。
近日,中國檢察網(wǎng)公布了該案件的不起訴書。該不起訴書內(nèi)容顯示,被不起訴人崔某某,1944年出生,初中文化,因涉嫌收買被拐賣的婦女罪,于2021年10月20日被魏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彛?1月2日被魏縣檢察院取保候?qū)?。本案由魏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不起訴人崔某某涉嫌收買被拐賣的婦女罪,于2021年11月1日向魏縣檢察院移送起訴。
魏縣檢察院依法審查查明,2021年5月13日14時許,另案人李某某在回隆鎮(zhèn)西張莊村北西倉口橋附近遇到被害人張某甲(女,智力殘疾叁級),李某某用電動三輪車將張某甲拉回其村回隆鎮(zhèn)崔西村,然后伙同張某乙、張某丙將張某甲以600元的價格賣給崔東村的崔某某。李某某分得300元,張某乙、張某丙各分得150元。2021年5月16日23時許,張某甲侄子劉某某等人在崔某某家中將張某甲解救。案發(fā)后,李某某、張某乙、張某丙(三人均被提起公訴)將600元退還給崔某某。
魏縣檢察院認為,崔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規(guī)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屬偶犯,具有認罪認罰情節(jié),且犯罪時年滿七十五周歲,不阻礙對被拐賣婦女的解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崔某某不起訴。





- 報料熱線: 021-962866
- 報料郵箱: news@thepaper.cn
互聯(lián)網(wǎng)新聞信息服務(wù)許可證:31120170006
增值電信業(yè)務(wù)經(jīng)營許可證:滬B2-2017116
? 2014-2025 上海東方報業(yè)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