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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樂平冤案四被告人獲國家賠償:每人獲賠227萬余元
據人民法院報8月4日電,8月4日,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分別向方春平、程發(fā)根、程立和、黃志強送達了該院作出的國家賠償決定書。根據這4份賠償決定書,江西高院將向方春平等4人分別支付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227.574146萬元到227.884814萬元不等。

賠償請求人方春平、程發(fā)根、程立和、黃志強以其被再審改判無罪為由,分別于2017年6月8日、2017年7月5日向賠償義務機關江西高院提出國家賠償申請。江西高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賠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自賠案件程序的規(guī)定》的有關規(guī)定,與各賠償請求人進行了充分協(xié)商,各方就賠償項目和賠償數額達成了協(xié)議。根據達成的協(xié)議,江西高院依法決定向賠償請求人方春平支付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137.677702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90萬元,合計227.677702萬元;向賠償請求人程發(fā)根支付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137.574146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90萬元,合計227.574146萬元;向賠償請求人程立和支付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137.884814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90萬元,合計227.884814萬元;向賠償請求人黃志強支付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137.72948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90萬元,合計227.7294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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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春平、程發(fā)根、程立和、黃志強等人涉嫌故意殺人、搶劫、強奸、敲詐勒索一案,江西高院于2006年5月31日作出(2005)贛刑一終字第02號刑事判決,判處方春平、程發(fā)根、程立和、黃志強4人均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2016年12月21日,江西高院作出(2016)贛刑再1號刑事判決,撤銷江西高院(2005)贛刑一終字第02號刑事判決和江西省景德鎮(zhèn)市中級人民法院(2004)景刑一初字第08號刑事判決,宣告方春平、程發(fā)根、程立和、黃志強等4人無罪。
(原題為《江西樂平冤案四被告人獲國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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