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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驗期內被發(fā)現此前行賄官員千萬元,商人被撤銷緩刑數罪并罰
為中標食品產業(yè)園項目、解決資金問題等,商人高某先后十次向江蘇淮安洪澤區(qū)委常委、食品產業(yè)園管理服務中心主任余某甲(另案處理)行賄計1098萬元。
淮安市中院日前在裁判文書網公開的二審刑事裁定書顯示,因高某行賄案發(fā)時在緩刑考驗期內,一審法院撤銷前罪判決的緩刑部分,以串通投標罪、行賄罪數罪并罰,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年二個月,并處罰金160萬元。高某上訴后,淮安市中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高某是江蘇某實業(yè)公司、某建設公司法定代表人。法院審理查明,2015年11月,他為中標淮安食品科技產業(yè)園一期項目,兩次送給余某甲402萬元,后在余某甲的幫助下中標,中標價2.3億余元。2015年底至2016年9月,他為中標二期項目和感謝余某甲幫助解決資金困難,以幫余購買南京某小區(qū)房屋的名義,分5次送給余649萬元,后在余的幫助下中標產業(yè)園二期項目,中標價14億余元。2016年5月至2017年3月,高某還在余某甲的幫助下獲得產業(yè)基金4.3億元用于項目建設,2016年9月至2017年3月,他為感謝余某甲對項目中標及協(xié)調資金使用等,三次送給余某甲47萬元。2021年4月,高某因涉嫌職務犯罪被洪澤區(qū)監(jiān)察委員會留置,同年7月因涉嫌行賄被刑事拘留。
據介紹,高某行賄案發(fā)時尚在緩刑考驗期內。2020年11月,他曾因犯串通投標罪,被江西石城縣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100萬元。鑒于高某在緩刑考驗期內被發(fā)現判決宣告前還有其他罪行,應撤銷緩刑、數罪并罰,為此,洪澤區(qū)法院判決撤銷江西石城縣法院對高某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的緩刑部分,判決高某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60萬元,與前罪并罰,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年二個月,并處罰金16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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