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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報微信刊文:女子等丈夫阻礙高鐵發(fā)車,自私更是無知
今天,網(wǎng)上一段視頻引發(fā)廣泛關注:一名女子帶著孩子,用身體強行阻礙高鐵發(fā)車,原因是她丈夫還未上車。這簡直讓人又急又氣,有網(wǎng)友直言:明明一腳就可以解決的問題,何必弄得這么復雜!
筆者想說,這名女子不單單是自私,更是無知!
首先,自私也許人人都會有,我們無法要求你不自私,但自私也是有限度的。不能因為一個人沒上車,而讓整個高鐵的人都陪你等。高鐵的運行和管理都有相應的規(guī)章制度,高鐵的快,是建立在先進的技術、精良的設施以及科學有序的運行基礎上的。用身體強行阻礙高鐵發(fā)車,不僅有安全風險,這一班高鐵因受阻晚點,同一線路上的后續(xù)高鐵也會受到影響。
現(xiàn)在每天開行的高鐵班次很多,運送了成千上萬的旅客,如果因此延誤,就可能引起高鐵管理秩序的混亂,那造成的連鎖反應引發(fā)的后果將不堪設想……這名女子選擇乘坐高鐵,也是因為它快捷吧,怎么你享受快捷就不考慮后果的嗎?
其次,這樣的自私,更是一種無知,還可能攤上大事,因為阻礙高鐵發(fā)車涉嫌擾亂交通管理秩序,屬于違法甚至犯罪行為!
女子違法了嗎?當然。《鐵路運輸安全保護條例》第59條第(一)項規(guī)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攔截列車、阻斷鐵路運輸。違者將由公安機關對個人處警告,可以并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3條也規(guī)定,擾亂車站、火車秩序的,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
女子犯罪了嗎?看刑法第291條,聚眾擾亂車站秩序,聚眾堵塞交通或破壞交通秩序,情節(jié)嚴重的,對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按照這個規(guī)定,女子行為可能還沒達到犯罪的程度。
第三,誠實守信是我們倡導的社會公德和美德,乘客購買高鐵票,是與鐵路公司達成了運輸服務協(xié)議的。高鐵票票價、發(fā)車時間都清清楚楚寫著,你掏錢買票,自然也是同意的。那到了約定出發(fā)時間,高鐵就要準時發(fā)車啊,你遲到就要承擔違約責任,可不帶耍賴的。
綜上,溫馨提示:早睡早起,遲到了不要哭,不要耍賴,都是成年人了,該承擔的責任還是要擔起!
(原題為《女子為等丈夫拼命阻礙高鐵發(fā)車,不僅自私,還無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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