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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賄600萬,江蘇省公安廳原二級巡視員王永生一審獲刑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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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13日,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王永生受賄、濫用職權案,對被告人王永生以受賄罪、濫用職權罪數罪并罰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十萬元;受賄違法所得人民幣600萬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15年至2019年,被告人王永生利用擔任連云港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公安局局長,江蘇省公安廳治安警察總隊總隊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案件處理、業(yè)務承攬、職務調整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錢款共計人民幣600萬元。2015年12月28日,王永生接受他人請托,違規(guī)撤銷邊控,致使相關集資詐騙犯罪嫌疑人出逃境外,刑事訴訟活動無法進行,繼而發(fā)生信訪、集訪,造成惡劣社會影響。
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永生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600萬元,數額特別巨大;被告人王永生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其行為已分別構成受賄罪、濫用職權罪。鑒于被告人王永生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受賄罪行,系坦白;揭發(fā)他人犯罪,經查證屬實,有立功表現;認罪認罰,退出部分贓款,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責任編輯:伍智超
圖片編輯:樂浴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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