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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救援隊負責人毀林8畝欲建訓練場,涉非法占用農用地獲刑

浙江嘉興某民間救援隊負責人王某(化姓)擅自聯(lián)系挖機在無居民海島上施工,建設訓練場所,導致8畝多特種用途林地被嚴重毀壞,日前被嘉興市海鹽法院以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緩刑1年4個月,并處罰金25000元。
44歲的王某是浙江某救援隊負責人,主要負責錢塘江救援工作和防汛搶險工作,隊里有500多名成員。王某一直想給隊員找個訓練基地,發(fā)現海鹽澉浦鎮(zhèn)的無居民海島小巫子山島有較好的模擬場地,可以開發(fā)用作訓練,2016年起,救援隊員在島上訓練。王某一直沒有打消開發(fā)基地的念頭,2019年起打聽此島歸屬,但一直沒得到確認。2021年三四月間,在未獲批準的情況下,他安排挖機到島上進行土地平整,打算建100米*30米的操場。在他指揮下,挖機挖掉部分樹木、竹子,把地推平,8.2畝林地被嚴重毀壞。
自然資源部門在日常衛(wèi)星遙感監(jiān)測中發(fā)現該區(qū)域土地出現變化,查實了王某的違法行為。經公安機關調查及委托第三方鑒定,所涉林地屬澉浦鎮(zhèn)澉南村集體所有,類別為國家級重點公益林,林地保護等級為二級,林種為特種用途林,亞林種為國防林,林木蓄積14.3立方米。王某了解情況后,對被破壞的林地進行了部分修復,承諾在期限內完成修復,同意交納擔保金。
據介紹,《刑法》規(guī)定,違反土地管理法規(guī),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占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可并處或單處罰金。據相關司法解釋,非法占用并毀壞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數量分別或合計達到5畝以上屬“數量較大,造成林地大量毀壞”。
法院審理認為,王某的行為已構成非法占用農用地罪,但其自動投案,如實供述,系自首,且自愿認罪認罰,可依法從輕、從寬處罰;已對涉案林地進行部分修復并承諾繼續(xù)修復,可酌情從輕處罰。綜合其犯罪事實、情節(jié)及悔罪表現等,可適用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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