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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播跳槽屬于不正當競爭嗎?
【原創(chuàng)】文|汐溟 侯建勛
序言:近日,在實務中出現(xiàn)了對直播平臺吸納違約跳槽主播行為不屬于不正當競爭的司法判決,這是否意味著司法審判對主播跳槽現(xiàn)象背后所隱含的直播平臺商業(yè)競爭行為的定性?

在這個全民直播的時代,直播平臺林林總總,各大平臺內的主播也是形形色色。而主播與平臺之間的關系往往比較微妙,主播與平臺簽約后跳槽的新聞也屢見不鮮。甚至很多主播為了自身更好的發(fā)展前景,不惜在合約期內冒著承擔高額違約金的風險解約。而承擔違約金是基于合同約定所擔負的一種法律責任,今天要討論的問題是當主播在前平臺積累了一定的人氣和資源后,被別的平臺“挖墻角”,是否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

通常而言,主播在與平臺進行簽約時,雙方一般會就各自的權利義務訂立書面合同予以明確,并就相應的違約責任做出約定。此時,當主播違反合同約定,在合同履行期間跳槽至新的直播平臺的行為屬于違約,主播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這一點是毋庸置疑的。
而反不正當競爭法所要維護的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fā)展,鼓勵和保護公平競爭,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那么同樣是跳槽,為什么主播跳槽的行為就被認為有不正當競爭的可能呢?

這主要源于很多主播在與平臺簽約之前,還并不具有知名度,不為公眾所熟知,而平臺在對主播的包裝、培訓上有可能花費了大量的時間、人力、物力、財力,當主播在平臺的包裝和推介下,逐漸獲得了一定流量,成為了小有名氣的網紅或頭部主播之后,突然在合約期內離開原平臺,去與原平臺有競爭關系的平臺做主播,確實會在情理上讓人難以接受,且事實上這也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同時,觀看直播的粉絲網友,對于主播本人的黏性是比較強的,直播間的眾多粉絲之所以會長期觀看該主播的直播,主要是出于對主播的直播風格和直播內容的喜愛。因此,當主播跳槽離開原平臺時,勢必會造成原平臺用戶和流量的減損,在這個流量為王的時代,對于靠流量生存的互聯(lián)網企業(yè)而言,失去流量實際就意味著喪失真金白銀。從這個角度而言,主播似乎已經成為了直播平臺包裝和經營的“產品”,當某個“產品”在經過用心的經營和長期的用戶口碑積累以后,以一個較為成熟的狀態(tài)呈現(xiàn)在大眾視野之下時,“產品”本身已經具備了極高的商業(yè)價值。故此,當競爭對手把前平臺培養(yǎng)成熟的的主播“挖走”,確實會有違背誠信和公平競爭之嫌。

但主播畢竟是人,不是產品。作為一個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主體,主播有選擇合作平臺的權利,亦即合同法中的契約自由,當主播認為在當前平臺不能獲得與其自身創(chuàng)造價值相應的收益之時,當然可以“用腳做出選擇”。只是契約自由也不是無限制的自由,應當受到誠信原則的合理制約,不能憑主播的個人想法任意為之。當主播在簽約后,違反合同約定,擅自做出跳槽的行為,當然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但這還是基于合同法的規(guī)制范疇。

就此而言,本文認為,對于主播的跳槽行為,不應輕易認定構成不正當競爭,因為主播并不會與平臺構成競爭關系,與平臺產生競爭的始終是平臺。即使主播使用在原平臺直播時的藝名或包裝,也可通過合同的約定對此予以限制,而不必通過反法的介入以增加主播跳槽的成本。對于主播而言,若主播跳槽便不可使用之前的名稱和包裝,那么每當主播選擇新的平臺之時,都將面臨“從零開始”的尷尬處境。對于消費者而言,他們最關心的是主播的直播內容以及主播跳槽給粉絲帶來的影響,而非商業(yè)主體之間的競爭,由于各大主流直播平臺對于觀看直播并未加設門檻,故消費者并不會因為主播跳槽行為本身而產生額外的經濟負擔。對于直播市場而言,粉絲流量是最大的價值所在,主播的跳槽勢必會造成原平臺的流量損失,但對于違反誠信原則的跳槽行為,會有相應的違約責任予以“懲戒”。若此時再以不正當競爭對此類行為予以規(guī)制,將有可能對同一行為在不同規(guī)范之下形成兩次負面評價,也勢必會不正當?shù)募又刂鞑サ呢摀>痛硕?,筆者認為,對于主播跳槽行為本身,應當以合同法規(guī)制為原則,以其他權益輔助保護法的介入為例外。

至于其他平臺“挖墻角”的行為,則應當結合具體行為方式和造成的影響進行討論。隨著市場經濟的蓬勃發(fā)展,商業(yè)競爭日趨多樣化,伴隨著互聯(lián)網經濟的迅速崛起,反不正當競爭法也從權益輔助保護法向行為規(guī)制法逐漸過渡,以此加強對新興商業(yè)領域惡意競爭行為的合理規(guī)制。但以法律強制性規(guī)范來調節(jié)市場競爭也應有合理的限度,只有在相關法律規(guī)范不足以規(guī)制新時代商業(yè)模式下的競爭行為之時,才應當引入反不正當競爭法,對相應的不誠信、不公平競爭行為予以矯正。就此而言,適用不正當競爭來對主播跳槽行為進行評價時,應當從宏觀角度出發(fā),綜合考量相關平臺的主觀惡意、競爭對手受到的損害程度、對市場經濟發(fā)展秩序的影響、不同行業(yè)商業(yè)道德規(guī)范對公平競爭的合理定義以及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等,綜合權衡后,對相關平臺的行為是否屬于不正當競爭做出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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