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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方簽約后,藝人單方面提前結束合約,責任如何劃分?
【原創(chuàng)】文|汐溟 侯建勛
序言:經(jīng)紀公司在簽訂合作協(xié)議的過程中,有時候可能并不只有雙方主體,甚至會存在三方主體,由此就會形成合同條款對三方主體約束,以及三方主體對合同履行的情況、責任劃分問題等。

2010年10月28日,A公司作為甲方與乙方B公司、乙方藝人小東簽訂一份《藝人代理合作協(xié)議》,主要內容約定:A公司與B公司經(jīng)友好協(xié)商,就A公司代理小東關于電影及電視劇拍攝事宜達成以下內容。第一條代理時間:2010年1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在該《藝人代理合作協(xié)議》的附件《見證人聲明書》中,小東向A公司作出聲明:小東為B公司之簽約藝人,已授權B公司全權處理小東演藝事業(yè)之相關事宜;小東同意B公司與A公司就小東電影及電視劇合約項目簽署的本合約,小東同意本合約下本人之義務與相關聲明,并同意受本合約之約束。小東擔保與B公司連帶負責履行本合約下之所有義務;小東之報酬由B公司直接支付小東,A公司對小東無任何付款義務;小東已征詢獨立法律意見并自愿同本合約及簽署本擔保聲明書作為本合約之一部分。小東有權簽署及履行本擔保聲明書,且擔保并無與他人有任何形式之協(xié)議或者爭議而可能直接或間接影響履行本合約下之義務或A公司履行本合約下之權利,倘有任何違反本合約或本聲明書之情事,小東愿對A公司負全責。上述協(xié)議簽訂后,各方當事人依約履行了該協(xié)議。

2011年9月29日,C公司及小東分別向A公司和B公司發(fā)出函件,主要內容均是:小東所在C公司與B公司于2008年10月1日簽訂代理藝人經(jīng)紀合約,約定授權B公司為小東在全世界地區(qū)經(jīng)紀其演藝活動的權利,B公司與A公司于2010年10月28日簽訂了《藝人代理合作協(xié)議》?,F(xiàn)代理藝人經(jīng)紀合約即將于本月底屆滿,因各種情形,C公司已決定代理藝人經(jīng)紀合約屆滿后不再與B公司續(xù)約。同時小東也已書面通知B公司自2011年10月1日起不再履行《藝人代理合作協(xié)議》。
綜上,我們可以看到,由于小東與B公司簽訂的代理藝人經(jīng)紀合約到期,而小東一方并不打算續(xù)約,由此造成了其和B公司一同與A公司簽訂的《藝人代理合作協(xié)議》在合約期內不能繼續(xù)履行的情況。

由此產(chǎn)生了糾紛,三方各執(zhí)一詞。
A公司認為,其對于B公司藝人所述的解約事宜均不知曉,且合同是其作為甲方,B公司作為乙方,小東作為乙方藝人簽訂的,因此B公司應當和小東一起承擔違約責任。
B公司認為,其并未有違約行為,不能履行合同是由小東單方面違約造成的,其可以與A公司聯(lián)合致函小東,有關法律上的訴權是雙方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正當手段。
首先,在該案當中,A公司能否解除《藝人代理合作協(xié)議》呢?我們應當明確,該合同具有一定的人身屬性,須以小東本人的配合為前提,不可替代,不宜強制履行,因此當小東以書面通知的形式明確表示其不會繼續(xù)履行該合同時,A公司簽訂合同的目的已然無法實現(xiàn),故此時應當認為A公司具有法定解除權。

其次,涉訴協(xié)議是三方簽訂的,而小東還向A公司出具了《見證人聲明書》,擔保其與他人沒有任何可能影響其履行《藝人代理合作協(xié)議》或A公司權利的協(xié)議或爭議,否則其愿意對A公司承擔全部責任,故《藝人代理合作協(xié)議》簽約主體為三方。現(xiàn)小東的行為違反了其出具的《見證人聲明書》當中做出的承諾,該行為直接導致《藝人代理合作協(xié)議》合同目的無法實現(xiàn),因此屬于根本違約行為。
最后,雖然小東的違約行為是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xiàn)的直接原因,但A公司在與B公司及小東進行簽約時,也是基于對B公司的信賴,因此B公司作為小東的經(jīng)紀公司,應當為小東的違約行為向A公司賠償一定的損失。
本文改編自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6)京民終16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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