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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片如未在約定時間上映便退還投資款,該約定具備何種性質(zhì)?
【原創(chuàng)】文/汐溟
假定涉訴合同有如下約定:甲方承諾影片在2021年3月1日前上映。未如期上映,甲方退還乙方全部投資款并按10%的年利率支付乙方利息。在筆者代理的多起案件中,合同中均出現(xiàn)過類似的約定。這種約定的法律性質(zhì)是什么?

該約定作為合同條款存在。我國《民法典》第五百零八條規(guī)定,本編對合同的效力沒有規(guī)定的,適用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的有關規(guī)定。其中包含第一百五十八條關于附條件民事法律行為的規(guī)定,即“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但是根據(jù)其性質(zhì)不得附條件的除外。附生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失效?!?/p>
民事法律行為是民事主體通過意思表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行為。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xié)議,是一種最為典型的法律行為。民事法律行為與合同之間是抽象與具體、一般與特別的關系,這種關系決定了有關合同的諸多事項在民法典合同編沒有規(guī)定時,可以適用總則編關于法律行為的規(guī)定。本文認為,本文所討論的合同條款具備附條件民事法律行為的性質(zhì),具體為附生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

依據(jù)意思自治的原則,民事法律行為是依民事主體意思成立并發(fā)生其所追求的效果。民事主體對其所追求的法律行為的效果的發(fā)生或消滅,當然可以加以限制,這種限制屬于其意思自治的范圍和表現(xiàn),并無不當,應予支持。民事主體對法律行為施加限制的方式之一便是條件。條件,“是當事人以將來客觀上不確定之事實,作為決定法律行為效力的附款。附款,意為所附加之條款。其本身并不構(gòu)成獨立的意思表示,而是法律行為的意思表示內(nèi)容之一。條件為附款的一種,是由當事人任意加于法律行為效力之上的限制(梁慧星著:《民法總論》,第五版,法律出版社,第188頁)。”限制的目的在于決定法律行為效力的發(fā)生或消滅。

民事法律行為所附的條件,可以是事件,也可以是行為,但應該具備如下要求:
(1)約定的條件必須是未來發(fā)生的事實;
(2)約定的條件必須是不確定的客觀事實;
(3)條件并非由法定,而是當事人合意選擇的事實;
(4)約定的事實應該合法,且符合公序良俗。
在“甲方承諾影片在2021年3月1日前上映。未如期上映,甲方退還乙方全部投資款并按10%的年利率支付乙方利息?!钡募s定中,“甲方承諾影片在2021年3月1日前上映。未如期上映,”應為條件,該約定可理解為“甲方承諾影片在2021年3月1日前上映,如果該承諾未能兌現(xiàn)”或者“影片應于2021年3月1日前上映,如未在該日期之前上映”。顯而易見,影片約定了最遲上映時間,該時間是投資方對投資周期的最長忍受期限,超過該期限,應產(chǎn)生收回投資的效果。影片在2021年3月1日前上映屬于當事人的行為,該行為在未來發(fā)生,且是否能夠必然發(fā)生具有不確定性,而且該事實屬于合法事實,因此,影片在2021年3月1日前上映屬于條件。

如果該條件未能成就,則發(fā)生“甲方退還乙方全部投資款并按10%的年利率支付乙方利息”的法律后果。即當影片未能在2021年3月1日前上映的事實發(fā)生時,便產(chǎn)生甲方退還乙方全部投資款并按10%的年利率支付乙方利息的效力?!凹追酵诉€乙方全部投資款并按10%的年利率支付乙方利息”作為合同條款在合同簽約時便成立,當事人對此事項形成合意,但并不發(fā)生效力。該條款是否發(fā)生效力并不確定,取決于另外一個事實,即影片能否在2021年3月1日前上映。就乙方而言,其能否要求甲方退還其投資款并支付利息依賴于條件的成就。
因為甲方退還乙方投資款并支付利息的義務在影片未在2021年3月1日前上映的事實發(fā)生后生效,該行為屬于附生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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