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第三方出具的說明是否足以證明相關主體享有影片收益權?
【原創(chuàng)】文|汐溟 侯建勛
在電影投資領域,份額轉讓一種是相當常見的投資合作模式。但熟悉份額轉讓投資的電影人應該知道,轉讓份額的前提應當是轉讓方首先擁有電影投資份額,否則將可能構成欺詐。

本文認為,要認定一個主體擁有某部影片的投資收益份額,最主要的依據應當是投資合同以及轉賬憑證。投資合同是證明相關主體與電影第一出品方及其關聯合作主體存在合作關系的最直接證明,依據合同約定內容,可以知道相關主體對于電影存在何種權益以及權益占比等。但光有投資合同,尚不足以證明該主體確切享有電影的權益,因為該合同可能并未實際履行或者雙方已經實際終止合作關系等。因此,轉賬憑證的意義在于證明相關主體實際支付了電影收益份額所對應的對價,在此前提之下,如無相反的證據予以推翻,應當確定該主體擁有了某部影片的權益份額。在這二者之間,投資合同是基礎架構,轉賬憑證是內在血肉,二者相輔相成,但究其根本,投資合同的價值要高于轉賬憑證。因為投資合同是證明合作關系的基底,而轉賬憑證往往只能證明雙方存在經濟往來。

了解以上前提之后,我們再來探討一下,在司法實務當中,如果份額轉讓方無法拿出投資合同及轉賬憑證,僅憑第三方出具的說明能否認定份額出讓方擁有某部電影的收益權?
在筆者接觸到的一起案件當中,某家影視公司轉讓電影投資份額,后由于電影遲遲未發(fā)行上映,導致合同雙方產生糾紛。投資方即份額受讓方遂將該影視公司訴至法院,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轉讓份額的影視公司為證明自己實際享有案涉電影的收益權,提交了案涉影片的買斷合作意向書,進口影片報審表、影片版權確認書、與中影的合作發(fā)行協議書,但以上材料的簽訂主體均為該影片在中國大陸地區(qū)的實際引進主體,為便于區(qū)分,稱其為A公司。

轉讓份額的該影視公司聲稱其從B公司手中獲得案涉影片的收益份額,而B公司從A公司處獲得案涉影片的收益份額。但該影視公司并未提供其與B公司的收益權轉讓合同,亦未提供B公司與A公司之間的投資合作合同。僅提供了一份由B公司出具的補充說明,聲明B公司為案涉影片在中國大陸地區(qū)收益權擁有方且許可該影視公司收益權轉讓給第三方亦即該案原告——份額受讓方。

在該案當中,法院對于該部分證據未予認可,法院觀點認為,被告提交的證據顯示案涉影片由A公司買斷、報審以及A公司與中國電影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電影發(fā)行分公司存在合作關系,但未能證明被告與A公司存在合同關系,也未顯示B公司與A公司存在合同關系,故被告提交的上述證據與本案無關聯性,法院不予采信。同時法院認為,被告所舉證據未能充分證明其享有案涉影片收益權及轉讓權,但不能據此否定案涉合同的效力。

該案中法院并未認可第三方主體出具的說明的證明效力,本文認為,其主要原因在于,被告提交的證據首先未能證明B公司與案涉電影存在關聯,其次亦未提交證據諸如合同證明其自身與B公司或者A公司存在何種合作關系。鑒于此,僅憑單方的說明,該份聲明的性質應相當于證人證言,并且以書面的形式作出,其證明效力應當較弱,法院不予采信亦并無明顯不當之處。
值得指出的是,從判決書的措辭當中可以看出,法院認為被告所列證據并不能充分證明其享有案涉電影的收益權及轉讓權,但不能據此否定合同的效力。本文認為,該段措辭的內在含義可以理解為,從案件審理情形來看,法院不排除被告公司存在欺詐的可能,但即便存在欺詐,在原告主張撤銷之前,案涉合同的效力應當是待定的。本案之中,原告的訴請是解除合同,該訴訟請求應是以合同有效為前提,因此在雙方均未否定合同效力的情形下,法院亦不否定合同的效力。
本文為澎湃號作者或機構在澎湃新聞上傳并發(fā)布,僅代表該作者或機構觀點,不代表澎湃新聞的觀點或立場,澎湃新聞僅提供信息發(fā)布平臺。申請澎湃號請用電腦訪問http://renzheng.thepaper.cn。





- 報料熱線: 021-962866
- 報料郵箱: news@thepaper.cn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31120170006
增值電信業(yè)務經營許可證:滬B2-2017116
? 2014-2025 上海東方報業(yè)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