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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購手機拆封并激活數(shù)據(jù)后要求7天無理由退貨,法院:不支持
消費者網購手機,收貨后拆封包裝并激活數(shù)據(jù),后因不喜歡手機屏幕顯示,要求七天無理由退貨,被網絡商城平臺拒絕。該消費者為此訴至法院。
6月18日,澎湃新聞(www.loaarchitects.com.cn)記者從上海市金山區(qū)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金山法院”)獲悉,近期,該院審結了這起買賣合同糾紛。法院最終判決,駁回買家要求退貨的訴訟請求。
上海金山法院介紹,2023年6月8日,原告于被告在某網絡商城平臺的手機店鋪處購買了一部手機,金額為4399元。原告于當日11點左右收到貨后,拆除一次性包裝膜,開機后按手機開機流程操作后接入WIFI網絡,后發(fā)現(xiàn)該商品屏幕顯示不適合個人需求,于同日12點15分在平臺上進行七天無理由退貨申請,申請的原因先為商品質量問題,被告未予通過,后于同日12時21分以暫不需要商品為由再次申請七天無理由退貨,被告以商城網頁標識不支持一次性包裝破損為由予以拒絕。雙方經交涉未果,原告遂訴訟來院。
原告認為,被告在商城頁面標識的七天無理由退貨(不支持一次性包裝破損)屬于霸王條款,為賣家單方面制定,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網絡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暫行辦法》。消費者基于查驗手機可以打開商品包裝,手機一次性包裝膜屬于非必需包裝,并不影響二次銷售。原告也未進行插入手機卡和激活手機操作,商品屬于完好狀態(tài)。
而且被告在商城銷售頁面未設置顯著的確認程序。雖然在手機的商品詳情頁和交易成功后的信息顯示頁面對該款撕毀一次性包裝膜的手機不再受理七天無理由申請退貨的情況進行了標注,但不屬于在商品銷售必經流程(付款)中的告知,因此被告不能免于適用七天無理由退貨。
被告認為,原告已經對手機進行激活,不適用七天無理由退貨,屬于行業(yè)慣例。且被告在購買頁面、購前須知和交易成功后的頁面均設置了一次性包裝破損不支持七天無理由退貨的告知,根據(jù)《網絡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暫行辦法》,原告訴訟請求無事實與法律依據(jù),請求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上海金山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在于:手機拆封且進行了數(shù)據(jù)激活,能否適用七天無理由退貨規(guī)則?
被告在手機購買頁面設置了“七天無理由退貨(一次性包裝破損不支持)”的提示,購前須知中也有提示,雖然原告稱未插入SIM卡,但事實上原告已將手機激活,保修期已開始計算。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guī)定,消費者退貨的商品應當完好,根據(jù)商品性質并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
根據(jù)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制定的《網絡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暫行辦法》規(guī)定,消費者適用七天無理由退貨的規(guī)定是退回的商品應當完好。而涉案手機的外包裝已拆封處理,并按開機流程進行了開機,接入了互聯(lián)網,符合產生激活等數(shù)據(jù)類及外觀類使用痕跡的情形,可視為商品不完好。
故原告主張按照七天無理由退貨要求被告退還貨款的訴請,缺乏依據(jù),法院難以支持,最終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目前,本案判決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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