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謊報警情!處罰
當個人權(quán)益受到侵犯時
報警,是保護自己的有效途徑
但如果有意謊報案情
不僅浪費警力
也擾亂正常的警務工作
近日,我市一名出租車司機
因謊報警情受到處罰

近日,出租車司機李某某(化名)報警稱,他在營運過程中,被兩人搶走一部手機。接警后,市公安局崇陽派出所迅速組織警力開展偵查。辦案民警在結(jié)合線索進行案情分析研判的時候,發(fā)現(xiàn)了諸多疑點,于是立即向報案人核實細節(jié)。
原來,李某某(化名)于2024年12月28日在成都市龍泉驛區(qū)接到2名乘客回崇州,但抵達目的地后,2人未支付車費就逃單離開。李某某認為夸大事實能引起警方的重視,就能追回2名乘客所欠的車費,便在報警時謊稱其被搶劫。

李某某因謊報警情已被公安機關(guān)予以行政處罰。逃單的2名乘客也已找到并支付了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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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zhì)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zhì)擾亂公共秩序的;
(三)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zhì)擾亂公共秩序的。
情節(jié)嚴重者,將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嚴肅追究其刑事責任!
公安機關(guān)提示:公安機關(guān)對待所有受害人一視同仁,對待所有案件都會竭盡全力。請在報案時,如實講述案情,避免耽誤破案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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