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自書遺囑的真實性由誰承擔舉證責任?
隨著財產(chǎn)意識和風險防范意識的增強,越來越多的人在生前通過立遺囑方式安排遺產(chǎn),避免身后紛爭。
相比公證遺囑、代書遺囑等需要見證或第三方參與的遺囑形式,自書遺囑因其形式簡便、操作自主而被廣泛采用。
但也正因其私密性強、缺乏外部佐證,自書遺囑在實際繼承糾紛中往往成為爭議焦點,其中“誰來證明它是真的”是最核心的法律問題之一。
在判斷遺囑真?zhèn)螘r,除了形式要件是否符合法律規(guī)定,自書遺囑的真實性成為司法審理的重點。筆跡鑒定是常見手段,但其操作門檻較高,要求有充足、時間接近的對比樣本,如遺囑人親筆書寫的日記、簽名材料、生活賬單等。
現(xiàn)實中,很多高齡老人未留下足夠手跡,導致鑒定程序中止或無法啟動。而對于遺囑內(nèi)容的全文鑒定,所需樣本更多,失敗率更高。
此時,法院會綜合遺囑人精神狀態(tài)、與繼承人的關系、遺囑內(nèi)容是否符合常理、是否存在其他證據(jù)(如錄音錄像、證人證言)等要素作出認定。
爭議的關鍵在于:當自書遺囑的真實性無法通過鑒定明確認定時,究竟應由誰承擔舉證責任?
司法實踐中對此存在兩種主流觀點。
一種觀點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90條中“誰主張,誰舉證”的一般規(guī)則,認為應由持有遺囑并主張其真實有效的一方承擔舉證責任。
例如《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繼承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解答》即明確提出,該類案件中應由主張遺囑效力一方負責提供證據(jù)。
如果無法提供充分筆跡樣本啟動鑒定,甚至故意拒絕提交樣本的,可能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
另一種觀點則從自書遺囑的證據(jù)屬性出發(fā),認為其本質(zhì)屬于私文書證。
根據(jù)《民事訴訟證據(jù)規(guī)定》第92條,私文書證只要有制作者親筆簽名、蓋章或捺印,可推定其真實性。除非有明顯涂改、增添、刪除或其他瑕疵,法院原則上應采信。
因此,否認一方如主張遺囑系偽造或非遺囑人所寫,應承擔舉證責任,提交相應證據(jù)佐證該懷疑。否則,其抗辯理由難以成立。
這兩種觀點代表了法院審判思路中的不同側重:一種強調(diào)主張者負有證明義務,避免輕信私證;另一種則強調(diào)文書的推定真實效力,以穩(wěn)定民事交易基礎。
在目前尚無統(tǒng)一司法解釋的情形下,各地法院會結合案件實際情況、證據(jù)強度及各方行為表現(xiàn)作出裁量判斷。
因此,從風險防控角度出發(fā),建議在財產(chǎn)安排時盡量避免采用法律效力存疑或易引發(fā)爭議的方式立遺囑。
一份有效、無爭議的遺囑,既是對逝者意愿的尊重,也是對家庭關系的呵護。理性選擇遺囑形式,才是守護家產(chǎn)與親情的關鍵一環(huán)。
本文為澎湃號作者或機構在澎湃新聞上傳并發(fā)布,僅代表該作者或機構觀點,不代表澎湃新聞的觀點或立場,澎湃新聞僅提供信息發(fā)布平臺。申請澎湃號請用電腦訪問http://renzheng.thepaper.cn。





- 報料熱線: 021-962866
- 報料郵箱: news@thepaper.cn
互聯(lián)網(wǎng)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31120170006
增值電信業(yè)務經(jīng)營許可證:滬B2-2017116
? 2014-2025 上海東方報業(yè)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