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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公”訴人販子索賠6元案續(xù):一審獲賠4元,已決定上訴

“雷公”雷武澤。澎湃新聞記者 陳緒厚 資料圖
8月27日,澎湃新聞從“雷公”雷武澤處獲悉,針對他們夫婦與人販子王浩文、胡某雄的人格權(quán)糾紛一案,經(jīng)過反復(fù)考慮,他們已決定上訴。
澎湃新聞此前報道,因左側(cè)的眉毛有些特別,“是立起來的”,雷武澤在尋子圈被稱為“雷公”。他的兒子小名川川,于1998年4月出生,于2001年被人拐走。2023年6月,雷武澤終于尋回了川川。隨著川川被找到,人販子王浩文再次進入公共視野。
2024年6月,南充中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宣判:王浩文犯拐賣兒童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與前罪拐賣兒童罪所判處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五萬元并罰,決定執(zhí)行死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王某瓊(王浩文的前女友)犯拐賣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一萬元;胡某雄(王浩文的妻子)犯拐賣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六千元;追繳王浩文犯罪所得十九萬九千元,上繳國庫。2025年1月21日,四川省高院二審維持一審作出的死刑判決。
2024年12月,雷武澤向自己的戶籍地所在法院——長沙市芙蓉區(qū)法院遞交了《民事起訴狀》。雷武澤夫妻請求法院判令王浩文、胡某雄分別賠償尋親交通費1元、誤工費1元、精神損害費1元等共計6元。此外,請求判令王浩文、胡某雄向他們公開懺悔并賠禮道歉。
長沙市芙蓉區(qū)法院審理認為,關(guān)于交通費、誤工費的具體數(shù)額,雷武澤及其妻子請求王浩文賠償交通費1元、誤工費1元,是其對自身權(quán)利的處分,依法予以支持,法院判王浩文賠償雷武澤及其妻子交通費、誤工費共計4元。
雷武澤表示,一審判決沒有支持精神損害賠償?,沒有認定胡某雄承擔共同侵權(quán)責任?,沒有支持王浩文、胡某雄公開賠禮道歉,他們無法接受,已決定上訴。
雷武澤認為,本案作為涉及拐賣兒童的侵權(quán)糾紛,不僅關(guān)乎上訴人個體權(quán)益救濟,更在于通過司法裁判彰顯對拐賣兒童行為的否定性評價,強化對親權(quán)、人格權(quán)的保護,具有鮮明公益屬性和廣泛社會影響,法律價值與社會意義遠超個案經(jīng)濟標的,對類案處理具有重要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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