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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典型案例:校外飯店濫用食品添加劑致56名小學生中毒
校外供餐飯店濫用亞硝酸鹽引發(fā)學生集體嚴重食物中毒,最高法重申嚴懲危害校園食品安全犯罪行為。
9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8起校園食品安全典型案例。在一起生產(chǎn)、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案中,飯店老板因濫用食品添加劑造成學生集體中毒,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年。
澎湃新聞注意到,此次發(fā)布的典型案例涵蓋刑事、民事、行政三類案件。最高法表示,人民法院在審理危害校園食品安全,特別是涉及中小學生等未成年人食品安全的違法犯罪案件時,始終堅決貫徹落實“四個最嚴”要求。
案情顯示,2021年3月,被告人侯某與某小學簽訂供餐協(xié)議,由其經(jīng)營的飯店負責供應某小學學生午餐。同年4月8日,侯某明知餐飲服務單位禁止采購、存儲、使用食品添加劑亞硝酸鹽,仍在其給某小學供餐的排骨中添加亞硝酸鹽,銷售金額共計400余元。該小學學生食用后,56人出現(xiàn)頭疼、嘔吐等食物中毒癥狀并住院治療。
經(jīng)診斷,上述學生均系亞硝酸鹽中毒。經(jīng)檢測,上述學生食用的排骨、排骨湯及嘔吐物內(nèi)均檢出亞硝酸鹽成分,其中排骨湯內(nèi)亞硝酸鹽含量達1396毫克/千克。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人侯某在食品生產(chǎn)、銷售過程中超范圍、超限量濫用食品添加劑,造成56人嚴重食物中毒,后果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生產(chǎn)、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侯某具有自首情節(jié),認罪認罰,案發(fā)后協(xié)助搶救被害人、積極賠償并取得大部分被害人諒解,依法對其從輕處罰。據(jù)此,以生產(chǎn)、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被告人侯某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
亞硝酸鹽是肉類制品加工中經(jīng)常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具有護色、防腐功能。亞硝酸鹽雖然是允許使用的食品添加劑,但具有較強毒性,且潛伏期短,中毒發(fā)病迅速。澎湃新聞注意到,為有效防止亞硝酸鹽中毒事故發(fā)生,國務院有關部門發(fā)布公告,明令禁止餐飲服務單位和餐飲服務提供者采購、存儲、使用亞硝酸鹽,僅允許食品生產(chǎn)企業(yè)使用。
最高法在闡述案例典型意義時指出,被告人侯某作為餐飲服務提供者,在當?shù)厥袌霰O(jiān)管部門多次前往其經(jīng)營的飯店開展亞硝酸鹽濫用添加檢查、明知飯店不允許使用亞硝酸鹽的情況下,既未遵守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告關于亞硝酸鹽使用主體的要求,又嚴重超出限量標準使用亞硝酸鹽,造成56名小學生嚴重食物中毒的特別嚴重后果。法院依法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七年,體現(xiàn)了從嚴懲處危害校園食品安全犯罪的鮮明立場,對警示、震懾此類犯罪具有積極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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