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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營營解讀:執(zhí)行和解協議履行

最高法院:當事人達成執(zhí)行和解且已履行完畢,還能申請再審嗎?
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且已履行完畢的,法院應終結對再審申請的審查,但當事人在和解協議中聲明不放棄申請再審權利的除外
閱讀提示:
雙方達成執(zhí)行和解協議后,還能就原生效法律文書申請再審嗎?如果和解協議已經履行完畢,法院如何處理這類再審申請?李營營律師團隊長期專注研究與執(zhí)行有關業(yè)務的問題,并形成系列研究成果陸續(xù)發(fā)布。本期,我們以最高法院處理的借貸糾紛案件為例,與各位讀者分享法院審理類似案件的思路。
裁判要旨:
當事人達成執(zhí)行和解協議且已履行完畢的,法院應終結對再審申請的審查,但當事人在和解協議中聲明不放棄申請再審權利的除外。
案件簡介:
1.江蘇高院作出(2017)蘇民再52號民事判決后,某湖公司申請對某森公司強制執(zhí)行。
2.2019年10月28日,執(zhí)行中,某森公司與某湖公司在宜興法院達成執(zhí)行和解,某森公司如約繳納執(zhí)行和解款。
3.2019年11月6日,宜興法院對該案作執(zhí)行結案處理。
4.之后,最高檢察院經某森公司申請,就52號案向最高法院提請抗訴。
5.2021年10月21日,最高法院以和解協議已實際履行完畢,某森公司未在協議中聲明不放棄申請再審權利為由,裁定終結本案再審程序。
爭議焦點:
本案應否啟動再審?
裁判要點:
當事人達成執(zhí)行和解協議且已履行完畢的,法院應終結對再審申請的審查,但當事人在和解協議中聲明不放棄申請再審權利的除外。
最高法院認為,根據《執(zhí)行和解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和解協議達成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執(zhí)行:……(三)當事人達成口頭和解協議,執(zhí)行人員將和解協議內容記入筆錄,由各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的”規(guī)定,可知以執(zhí)行筆錄記載雙方當事人達成的口頭協議,也是和解協議的一種表現形式。同時,《民訴法解釋》第四百零六條規(guī)定,“再審審理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裁定終結再審程序:……(四)有本解釋第四百零二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guī)定情形的。因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裁定再審的案件,申請抗訴的當事人有前款規(guī)定的情形,且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結再審程序”,第四百零二條第三項規(guī)定,“再審申請審查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終結審查:……(三)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且已履行完畢的,但當事人在和解協議中聲明不放棄申請再審權利的除外”。本案中,就檢察機關提起抗訴的江蘇高院(2017)蘇民再52號民事判決,某森公司與某湖公司經江蘇省宜興法院執(zhí)行筆錄記載,已就執(zhí)行案款數額達成和解協議,并約定“上述款項付清后,本案全部了結”。該和解協議已實際履行完畢。某森公司亦未在和解協議中聲明不放棄申請再審權利。雙方當事人達成的上述和解協議,也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權益。故本案符合應當裁定終結再審程序的情形。
案例來源:
《某森公司、某湖公司企業(yè)借貸糾紛民事再審民事裁定書》[案號:最高法院(2021)最高法民再146號]
實戰(zhàn)指南:
一、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且已履行完畢的,法院應終結再審審查。本案涉及的法律規(guī)定相對比較明確,也幾乎不存在理解爭議,在實踐中的應用相對“簡單”。不過,最大的問題在于:多數當事人簽訂執(zhí)行和解協議時,未必會預見到后續(xù)提起再審的可能,也就不會關注到《民訴法解釋》中的這一規(guī)定。法理而言,再審審查屬于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糾錯程序,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完畢,意味著當事人已經對自己的權利進行了處分,認可原生效裁判并通過實際履行的方式解決了原糾紛。因此,除當事人在和解協議中明確表示不放棄申請再審權利的情況以外,法院并無對原生效裁判啟動再審程序的充分必要,應裁定終結再審審查。
二、當事人達成執(zhí)行和解協議后,又針對原生效裁判申請再審的情況,并不罕見。法院的具體處理方式需綜合和解協議履行情況、內容等確定:第一,如果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但并未履行完畢的,不影響再審審查程序(參見延伸閱讀案例1)。第二,如果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且履行完畢的,通常情況下,法院直接裁定終結再審程序(參見延伸閱讀案例2、案例3)。第三,例外情形是,雖然和解協議已經履行完畢,但當事人在協議中聲明不放棄申請再審權利的,不影響再審審查程序(參見延伸閱讀案例4)
實踐中,最常見的是第二種情況。多數當事人在簽訂執(zhí)行和解協議的時候,不會有意識地在協議中聲明“不放棄申請再審權利”,或者說,不會意識到再審程序與執(zhí)行和解之間可能存在關聯。本案,為這類執(zhí)行和解當事人敲響警鐘,一旦執(zhí)行和解協議履行完畢,當事人將喪失就原生效裁判進行再審的權利,除非當事人在協議中明確表示不放棄這一權利。
從充分保留救濟途徑的角度來說,我們建議當事人在簽訂執(zhí)行和解協議時盡可能添加這類聲明,明確不予放棄申請再審的權利。此外,當事人需留意:與執(zhí)行和解有關的規(guī)則多數可見于《執(zhí)行和解若干規(guī)定》,但是,其他法律、司法解釋中,也不乏零散的、與執(zhí)行和解相關的規(guī)則。如果當事人不能充分、全面地把握這類規(guī)則,就很可能在后續(xù)的法律程序中陷入被動。
法律規(guī)定:
1.《執(zhí)行和解若干規(guī)定》
第二條 和解協議達成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執(zhí)行:
(一)各方當事人共同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和解協議的;
(二)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和解協議,其他當事人予以認可的;
(三)當事人達成口頭和解協議,執(zhí)行人員將和解協議內容記入筆錄,由各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的。
2.《民訴法解釋》(2020修正)
第四百零二條 再審申請審查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終結審查:
(三)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且已履行完畢的,但當事人在和解協議中聲明不放棄申請再審權利的除外;
第四百零六條 再審審理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裁定終結再審程序:
(四)有本解釋第四百零二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guī)定情形的。
3.《民事訴訟法》(2022修正)
第四百條 再審申請審查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終結審查:
(三)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且已履行完畢的,但當事人在和解協議中聲明不放棄申請再審權利的除外;
第四百零四條 再審審理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裁定終結再審程序:
(四)有本解釋第四百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guī)定情形的。
延伸閱讀:
1.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但尚未履行完畢的,不影響再審審查。
案例1:《習水某公司、貴州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民事申請再審審查民事裁定書》[案號:最高法院(2023)最高法民申2567號]
最高法院認為,根據《民訴法解釋》第四百條規(guī)定,再審申請審查期間,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且已履行完畢的,裁定終結審查,但當事人在和解協議中聲明不放棄申請再審權利的除外。本案中,雖然某窖公司與某酒公司達成和解協議,但尚未全部履行完畢,故不影響本案繼續(xù)審查。
2.雙方達成和解協議且已履行完畢,當事人未在協議中聲明不放棄申請再審權利的,法院裁定終結再審程序。
案例2:《某瑞公司、某管委會企業(yè)借貸糾紛民事再審民事裁定書》[案號:最高法院(2022)最高法民再350號]
最高法院認為,根據《民訴法解釋》第四百零四條的規(guī)定,“再審審理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裁定終結再審程序:……(四)有本解釋第四百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guī)定情形的……”。第四百條第三項規(guī)定,“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且已履行完畢的,但當事人在和解協議中聲明不放棄申請再審權利的除外”。本案再審期間,管委會與某瑞公司已就本案借款的還款數額和方式達成了《和解協議》,某瑞公司并未在《和解協議》中聲明不放棄申請再審權利。且通過鄂爾多斯市中院(2022)內06執(zhí)恢10號結案通知書以及本院查明的事實可知,該《和解協議》已實際履行完畢。故本案符合裁定終結再審程序的情形。
案例3:《胡某公司、嘉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民事申請再審審查民事裁定書》[案號:最高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5174號]
最高法院認為,本案中,根據本院查明的事實,胡某公司與嘉某公司已經就本案二審判決的執(zhí)行簽訂和解協議;胡某公司按照和解協議的約定向嘉某公司支付了相應執(zhí)行款,并變更了企業(yè)名稱;一審法院亦已經作出結案通知書,本案二審判決書已執(zhí)行完畢。且胡某公司在執(zhí)行和解協議中并未聲明不放棄申請再審的權利。故依據上述司法解釋規(guī)定,本案應裁定終結審查。
3.和解協議明確約定當事人保留申請再審權利的,法院對當事人的再審申請應予審查。
案例4:《某天公司、某陽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再審民事判決書》[案號:最高法院(2018)最高法民再442號]
最高法院認為,《民訴法解釋》第四百零二條第三項規(guī)定,再審申請審查期間,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且已履行完畢的,裁定終結審查,當事人在和解協議中聲明不放棄申請再審權利的除外。據本院再審查明的事實,某陽商貿公司和某天公司雖然簽訂執(zhí)行和解協議,但該協議明確約定某天公司保留對本案申請再審的權利。根據上述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本院應對某天公司的再審申請進行審查。當事人簽訂執(zhí)行和解協議的事實,并不影響本案的審查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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