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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否定“設局式維權”:誘導生產制造再起訴構成惡意訴訟
先提供專利技術圖紙誘導對方生產,再以“侵權”為由將對方告上法庭,這種“設局式”維權終被法律否定。
1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加強誠信建設治理惡意訴訟工作紀實》和治理知識產權惡意訴訟典型案例。
澎湃新聞注意到,在一起專利糾紛案中,最高法終審判決認定,廣東某新材料公司的行為并非為了保護知識產權,而是通過訴訟干擾、壓制競爭對手,主觀惡意明顯,遠超正當維權范疇,構成惡意訴訟。
這場看似普通的專利侵權糾紛,實則是一場精心設計的“訴訟陷阱”。據法院審理查明,廣東某新材料公司持有“一種導軌”實用新型專利,其主動向中山市某制品廠提供包含該專利完整技術方案的圖紙,明確要求對方按圖生產樣品,并表示會購買該樣品。
中山市某制品廠按要求完成樣品生產后,未等來預期的采購合作,反而收到了法院傳票。廣東某新材料公司以該制品廠及其投資人李某侵犯其專利權為由提起訴訟,索賠高額賠償金,同時還向該制品廠的客戶發(fā)送侵權警告函,稱其涉嫌侵權,提示客戶停止采購。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訴“侵權”行為系經專利權人允許實施,不構成未經許可的侵權,遂駁回廣東某新材料公司的訴訟請求,二審亦維持該結論。結案后,中山市某制品廠及李某隨即反訴,指控對方構成惡意訴訟及商業(yè)詆毀。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一審審理認為,廣東某新材料公司的行為遠超正當維權范疇,構成惡意訴訟,判決其賠償中山市某制品廠3萬元、賠償李某8.5萬元,共計11.5萬元。廣東某新材料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主張其行為系“合法維權”。
最高法在二審中進一步厘清了惡意訴訟的認定邊界。法院指出,廣東某新材料公司的多重行為凸顯主觀惡意:其一,在無證據證明對方侵權或即將侵權的情況下,主動提供技術方案誘導對方制造、銷售相關產品,再以該產品作為“侵權證據”起訴,取證方式明顯不正當;其二,在侵權事實難以成立的情況下,仍主張高額賠償金并申請財產保全;其三,在侵權訴訟尚未結案、自身敗訴風險極大時,向對方客戶發(fā)送警告函,意圖破壞對方商業(yè)合作。
“其行為并非為了保護知識產權,而是通過訴訟干擾、壓制競爭對手,主觀惡意明顯。”最高法明確表示,該公司的行為構成惡意訴訟,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最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該案的典型價值在于為市場主體劃定了“維權紅線”,明確了“審慎行權”的核心準則。最高法在闡述案例典型意義時表示,當事人行使權利應“善意、審慎”,不得損害他人利益;法院認定惡意訴訟亦需“認善有依,定惡有據”,結合行為發(fā)生的具體情境綜合判斷。
針對該案中“誘導取證”的特殊情形,法院明確裁判要旨:專利權利人在無證據證明他人侵權的情況下,通過提供技術方案誘導他人實施所謂“侵權行為”,并據此起訴干擾他人經營的,可認定為惡意訴訟。這一認定為遏制“設局式維權”提供了明確司法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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