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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發(fā)文“避坑”裝修公司被起訴,給差評侵犯名譽權嗎?法院判了
裝修公司施工后,客戶發(fā)現(xiàn)家中電視屏幕破裂,遂在社交平臺上連發(fā)多條“避坑”圖文,呼吁大家避開“無良商家”,裝修公司以“名譽權被侵害”為由要求客戶賠償。
差評算不算侵犯名譽權?人民法院如何判?
據“上海高院”微信公眾號11月26日消息,2024年5月,姜某與上海某裝修公司簽訂《室內墻面粉刷合同》,總價2.5萬元??⒐ぎ斕?,姜某發(fā)現(xiàn)客廳電視屏幕出現(xiàn)裂痕。廠家鑒定:“頂部邊框受力點明顯,屬人為損壞,不予保修?!苯痴J為是由于裝修公司員工搬動時操作不當所致,要求賠償;裝修公司拒絕,雙方協(xié)商無果。2024年8月,姜某在多個互聯(lián)網平臺連發(fā)圖文吐槽“務必避開無良商家****!”
裝修公司認為,姜某捏造事實并使用“無良”“避坑”等侮辱性詞匯對其進行網絡惡評,惡意貶損其商譽,導致其客戶退單、推廣費打水漂,已超出合理評價邊界,遂以名譽侵權為由訴至人民法院,要求姜某停止侵權行為,在相關互聯(lián)網平臺賠禮道歉及消除影響,并索賠5萬元及律師費7000元。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確立的消費者評價權制度,當消費者基于真實服務體驗發(fā)表主觀感受,未捏造事實、未使用侮辱性言辭貶損他人名譽時,其言論受法律保護。本案中,電視損壞發(fā)生在裝修公司提供服務期間,姜某的“不負責任”“無良商家”等用語雖帶情緒,但其發(fā)布的內容是基于自身真實消費體驗和主觀感受所作出的評價,并未超出合理限度和范圍,不構成名譽侵權。
據此,人民法院判決駁回裝修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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