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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上評︱14歲殺人犯被頂格處刑:未成年難折抵罪行
深圳女中學生被14歲男同學殺害案,等來了一審判決——無期徒刑。
11月28日,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以故意殺人罪判處鐘某某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法院查明,鐘某某因無端猜疑對潘某某心生不滿,并購買折疊刀伺機作案,之后持刀對潘某某身體多處捅刺,致其搶救無效死亡。
我國刑法規(guī)定,不得對未成年人判處死刑(包括死緩),那么,鐘某某的無期徒刑已經(jīng)是被“頂格處刑”。
去年“邯鄲13歲男生故意殺人案”中,被告人張某某(時年13歲)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當時是唯一一起14周歲以下未成年人被判處無期徒刑的刑事案件。本案中,年僅14周歲的未成年人再次被判處無期徒刑。
兩起13、14周歲未成年人被“頂格處刑”,釋放了明確的司法信號:在司法的天平上,未成年人犯罪量刑的法定從輕,折抵不了其罪行之極惡,最終量刑還是回歸了“頂格處刑”——在刑法沒有突破未成年人適用死刑的前提下,能夠判多重,就會判多重。
法律的紅線,一再被血色的案件明確:未成年人(哪怕剛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如果非法剝奪他人生命,手段殘忍,主觀惡性大,一樣可以依法處以重刑。未成年不是“免罪金牌”,法律對嚴重暴力犯罪的“零容忍”底線不容觸碰,任何未成年人都不要心存僥幸。
特別是,本案中鐘某某殺人動機卑劣齷齪,掩蓋犯罪的手段嫻熟、內心極端丑惡。被害女生家長三年開車接送鐘某某上下學,其間并無嫌隙,本是幫助鐘某某,鐘某某卻因生活瑣事對女生不滿,購買折疊刀伺機作案,在殺人之后,又對外謊稱自己是“見義勇為受傷”,企圖掩蓋犯罪事實,欺騙司法機關,心思之縝密、手段之冷血,讓人脊背發(fā)涼。
刑法之所以對未成年人有特殊的照顧,是基于未成年人正處于身心發(fā)育關鍵期,認知能力、判斷能力尚未成熟的事實。但是,“惡意補足年齡”,對犯罪手段如此殘忍、心思如此縝密的未成年人,絕對不能寬縱。這些未成年人罪犯明白自己在犯罪,明白自己犯罪的殘忍性,明白自己對被害人及家屬造成的嚴重傷害,非嚴刑峻法難打擊其犯罪氣焰、戳破其齷齪心思。
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已經(jīng)多次表態(tài):對未成年人嚴重犯罪該懲處的依法懲處。在相關未成年人審判司法政策中,明確:“對于主觀惡性深、情節(jié)惡劣、危害嚴重的,特別是屢教不改、人身危險性大的未成年罪犯,決不姑息縱容,堅決依法懲治”。
對于未成年人極惡犯罪施以“頂格處罰”,宣示了生命權的不可侵犯性,糾正了之前“重教育輕處罰”的苗頭,打消個別“小霸王”的僥幸。對未成年人犯罪,原則上要“教育與懲戒”相結合,但對于極惡少年,必須依法處以“極刑”,未成年已難折抵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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