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14歲男生殺害女同學被判無期后,被害人家屬申請抗訴被駁回
深圳中院于11月28日對一名初三女孩被同班同學殺害案作出一審判決,以故意殺人罪判處鐘某某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一審判決后,被害人的父母向深圳市檢察院申請抗訴。
12月12日,澎湃新聞從被害人家屬處獲悉,針對他們的抗訴申請,12月8日,深圳市檢察院經審理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法庭審理程序合法,量刑適當,決定不予抗訴。
另據(jù)被害人家屬介紹,一審宣判后,鐘某某沒有上訴。目前,一審判決已經生效。
深圳市檢察院作出的《不抗訴理由說明書》顯示,深圳市檢察院決定不予抗訴的主要理由有三點:
其一,第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本案經過公安機關偵查,已調取包括物證,言詞證據(jù),現(xiàn)場監(jiān)控錄像,手機數(shù)據(jù)等證據(jù),且經法庭查證屬實,判決依據(jù)在案證據(jù)認定被告人鐘某某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
其二,第一審判決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九條之規(guī)定,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經法庭審理,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對被告人鐘某某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一審判決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
其三,在偵查,審查起訴,第一審程序中,無違反法定程序的情形。經查,被告人鐘某某故意殺人案的整個訴訟程序,即偵查,審查起訴,審判程序均合法,有效。
澎湃新聞此前報道,今年4月8日下午,深圳市龍華區(qū)初三學生優(yōu)優(yōu)(化名,指潘某某)放學后在自家樓棟門口,被同住一小區(qū)的同班男同學鐘某某持刀殺害。
據(jù)相關裁判文書顯示,鐘某某(2010年4月出生)與被害人優(yōu)優(yōu)(化名)(2010年5月出生)均為深圳某學校初三在讀學生,且與陳某某同住一個小區(qū),自初一開始,三人由陳某某父親與優(yōu)優(yōu)父親輪流接送上下學。
10月15日,此案一審在深圳中院開庭審理,法院未當庭宣判。通過庭審,曾女士了解到鐘某某更多的作案細節(jié)。據(jù)曾女士透露,作案前,鐘某某曾嘗試購買無色無味的毒藥,因商家要求提供相關證件,故鐘某某沒有購買成功。鐘某某還檢索了未成年人殺人應負什么樣的法律責任,并得知未成年人殺人不用死刑。之后,鐘某某刪除了這些檢索記錄。案發(fā)后,警方通過技術手段恢復了這些檢索記錄。此外,作案前一天,鐘某某還進行了踩點。
曾女士介紹,至于作案動機,鐘某某稱,他認為家里臟亂差,優(yōu)優(yōu)的成績好,優(yōu)優(yōu)看不起他,并嫌棄其奶奶。對于該說法,曾女士并不認同,稱他們沒去過鐘某某家,平時和鐘某某及其家人都接觸不多。
11月28日,深圳中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以故意殺人罪判處鐘某某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鐘某某(時年14歲)與被害人潘某某(歿年14歲)是同學。鐘某某因無端猜疑對潘某某心生不滿,并購買折疊刀伺機作案。2025年4月8日19時許,潘某某行至自家樓下準備上樓時,鐘某某持刀對潘某某身體多處捅刺,致其搶救無效死亡。
法院認為,被告人鐘某某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鐘某某預謀行兇,犯罪手段特別殘忍,情節(jié)特別惡劣,主觀惡性深,應當依法予以懲處。鐘某某作案時不滿十八周歲,依法應當從輕處罰。根據(jù)其犯罪事實、性質、情節(jié)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決。





- 報料熱線: 021-962866
- 報料郵箱: news@thepaper.cn
互聯(lián)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31120170006
增值電信業(yè)務經營許可證:滬B2-2017116
? 2014-2025 上海東方報業(yè)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