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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綁架杭州5歲男童勒索200萬元案一審開庭,被判12年
4月30日,杭州臨安區(qū)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王某某綁架5歲男童案,并當庭一審宣判,以綁架罪一審判處王某某有期徒刑12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并處罰金5萬元。澎湃新聞(www.loaarchitects.com.cn)從臨安法院獲悉,當天的庭審現(xiàn)場,除王某某和胡某某家屬外,法庭還邀請了數十名少年兒童旁聽。
起訴書指控:2018年10月13日8時許,被告人王某某在杭州市臨安區(qū)錦北街道萬馬橋北側橋頭公園附近遇到正在玩耍的被害人胡某某(男,5周歲),以帶胡某某去看釣魚為名,將其帶離監(jiān)護人看管。之后,又以買零食為借口,駕車帶其駛離現(xiàn)場。開車途中,王某某通過手機聯(lián)系胡某某奶奶,勒索錢財200萬元。其間,王某某為防止胡某某逃跑、呼救,用繩帶捆綁其手腳,以膠帶封堵其嘴巴,且在胡某某背上打了2拳。至次日凌晨5時許,杭州市公安局臨安分局民警在城區(qū)錦北街道苕溪時代生活廣場西面停車場,將正在車內休息的王某某抓獲,繳獲繩帶、膠帶、手機等作案工具,胡某某被安全解救。
對于綁架動機,王某某交代稱,他從事水電工作20余年,2006年開始自己接工程,剛開始運氣不錯,生意巔峰時期手下有七八十名工人。2014年開始,水電工程生意越來越難做,工程款下不來,他從銀行、親戚朋友那里借來錢墊資,可手下10余名工人的工資依然無法結賬,到綁架案發(fā)生前王某某已欠下30余萬元。在案發(fā)前近一個月,他因害怕回家后被親友、銀行和工人等催債,平時就睡在車上,實在不堪重負才想到做綁架小孩的事情。
王某某的辯護人稱,王某某并非蓄意綁架,而是臨時起意。綁住男童手腳是因為在車輛行駛過程中,男童有拉車門的動作,怕途中男童擅自拉車門有危險。而此后,王某某曾多次想送孩子回家,但因不知道孩子家庭住址未果。
公訴人稱,王某某在綁架過程中,在男童哭鬧時有毆打男童背部的行為,造成孩子后背有淤青。此外,王某某有孩子家屬的聯(lián)系方法,曾有多次可以送孩子回家的機會,因此并不符合從輕處罰情節(jié)。在該案中,孩子在沒有告知家人情況下就離開、在陌生人說買東西給他吃就跟著上車,這些希望廣大家長和孩子能引以為戒、多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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