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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春一女子搶奪公交車方向盤致事故被刑拘,其夫堵車門被處罰
吉林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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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xiàn)張某某因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已被刑事拘留,高某某因擾亂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被治安處罰,案件調查處理工作仍在進行中。
據(jù)了解,在我國刑法中,攻擊公交司機涉嫌三個罪名。
如果公交車處于停止狀態(tài),并未危及公共安全,則將涉嫌尋釁滋事罪或者故意傷害罪。
而在行駛過程中,對司機進行暴力干擾,即使沒有發(fā)生實際損失,也很可能構成危害公共安全罪,具體罪名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律師表示,明知實施相關行為會危害公共安全,可能造成人身傷亡或公私財產(chǎn)重大損失的后果,卻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fā)生的心理狀態(tài),相關肇事者一般將被認定為具有放任結果發(fā)生的間接故意。
該罪有兩檔刑期,一是危險犯,構成了危險但是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二是實害犯,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chǎn)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甚至死刑。
同時,受害方還可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肇事者進行民事賠償,即使公交公司出于和其他乘客的合同義務先行賠償了各項損失,最終所有民事責任都將追償?shù)秸厥抡呱砩稀?nbsp;
(原題為《長春警方最新通報:毆打公交車司機、搶奪方向盤違法人員已被刑事拘留!》)
責任編輯:陳興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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