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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西吉縣委原書記馬志宏被判11年:85次收受財物超千萬
3月17日,澎湃新聞(www.loaarchitects.com.cn)從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當日該院對被告人馬志宏犯受賄罪一案公開宣判,判處被告人馬志宏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十萬元。
經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查明,自2008年至2018年,被告人馬志宏利用擔任涇源縣縣長及縣委書記、固原市副市長及市委常委、西吉縣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在項目承攬、資金撥付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后85次非法收受25個單位或個人所送人民幣991.9129萬元、0.2萬美元、總價值人民幣138.8467萬元的兩套房屋和停車位1個,共計人民幣1132.0172萬元。
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馬志宏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收受他人財物共計價值1132.0172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且系數額特別巨大。被告人馬志宏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fā)生,且在審查起訴期間認罪認罰,簽署具結書,依法對其從輕處罰。據此判決:一、被告人馬志宏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十萬元;二、依法追繳被告人馬志宏的違法所得及其孳息,上繳國庫。
馬志宏,男,回族,1964年4月出生,寧夏吳忠人,1983年7月參加工作,1985年1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中央黨校在職研究生學歷。
他曾任吳忠市紅寺堡開發(fā)區(qū)黨工委副書記、管委會副主任等職,2008年后歷任涇源縣縣長,涇源縣委書記,固原市副市長、涇源縣委書記,固原市副市長等職,2014年5月到2018年3月任固原市市委常委、西吉縣委書記。2015年時,馬志宏獲全國優(yōu)秀縣委書記稱號。
2019年3月,寧夏紀委監(jiān)委發(fā)布消息稱,馬志宏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目前正接受紀律審查和監(jiān)察調查。
今年3月10日,寧夏紀委監(jiān)委發(fā)布了固原市委原常委、西吉縣委原書記馬志宏被開除黨籍和公職的消息。
上述消息寫道,經查,馬志宏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違反組織紀律,不按規(guī)定報告?zhèn)€人有關事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干部選拔任用中為他人謀取利益并收受財物;違反廉潔紀律,收受禮金;違反生活紀律;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涉嫌受賄犯罪。
馬志宏身為黨員領導干部和國家公職人員,理想信念喪失、紀律意識淡薄,背棄黨的初心使命,辜負組織的培養(yǎng)信任,對黨不忠誠、不老實,甘于做“兩面人”,嚴重違反黨的紀律和國家法律法規(guī),涉嫌受賄犯罪,數額特別巨大,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不收斂、不收手,情節(jié)嚴重,性質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jiān)察法》等有關規(guī)定,經自治區(qū)紀委常委會會議討論、自治區(qū)黨委常委會會議同意、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并報中共中央批準,決定給予馬志宏開除黨籍處分,終止其黨的十九大代表、自治區(qū)第十二次黨代會代表資格;收繳其違紀所得;由自治區(qū)監(jiān)委給予馬志宏開除公職處分,將其涉嫌職務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涉案財物隨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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