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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宜賓中院公開宣判一起販毒運毒案:2人死緩,1人獲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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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4日上午,宜賓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王某某、羅某某、梁某販賣、運輸毒品一案進行一審宣判。

以羅某某構成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以被告人梁某構成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2018年3月18日上午,羅某某再次向王某某提出購買海洛因,并讓梁某駕車送到下家處交易。公安機關于當日下午在興文縣古宋鎮(zhèn)將正在進行毒品交易的羅某某、王某某抓獲。同時從羅某某處查獲毒品海洛因五塊。經檢驗,其中海洛因含量分別為59.8%-72.02%不等。
一審判決,宜賓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
被告人王某某販賣毒品海洛因的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
被告人羅某某、梁某共同販賣、運輸毒品海洛因的行為,已構成販賣、運輸毒品罪。
三被告人販賣毒品數(shù)量大,其中部分毒品已流入社會,依法應予以嚴懲。
據(jù)此,法院根據(jù)上述罪犯的犯罪事實、情節(jié)及社會危害性,依法作出了前述一審判決。
(原題為《嚴懲!兩人死緩,一人無期!》)
責任編輯:柴敏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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