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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不存在的“最高法意見”判案續(xù):多份裁定從裁判文書網下線
多地法院作出的裁判文書中引用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糾紛案件中涉及刑事犯罪若干程序問題的處理意見》,最高法曾多次在裁定書中明確不存在。
澎湃新聞近日搜索裁判文書網,發(fā)現至少20份被公開的裁判文書中,引用上述不存在的“最高法意見”作為判案依據。
8月7日,澎湃新聞再次在中國裁判文書網檢索發(fā)現,這20份裁判文書,其中6家法院作出的7份裁定或判決已下線——關鍵詞無法檢索到,原鏈接點開為空白,它們分別是:黑龍江省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黑06民終950號和(2019)黑06民終2858號民事裁定書、江蘇省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蘇13民終1000號民事裁定書、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魯民申6577號民事裁定書、湖南省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湘06民終2275號民事裁定書、湖北省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鄂09民終1638號民事裁定書和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2015)陜民一終字第00284號民事判決書。
澎湃新聞注意到,2014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的規(guī)定》正式實施。其中明確,裁判文書網上公布各級人民法院的裁判文書均是生效的裁判文書。
北京市天斗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梁宏剛律師在接受澎湃新聞記者采訪時表示,由于法院進行裁判時所援引的法律依據不準確而帶來的錯判,很大程度上會對當事人的利益造成實質性影響。這首先要看判決所處的階段,如果是一審判決,在上訴期之內,當事人可以上訴;如果是終審判決,在法律規(guī)定的再審期限,如六個月之內,當事人也可以申請再審,“適用法律明顯錯誤”這一情況可以作為一項依據由當事人向法院申請再審;當時間超過六個月,再審未被支持或者再審法院仍未發(fā)現這一問題的情況下,當事人也可以通過向檢察院抗訴來解決這個問題。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八條第一款規(guī)定: 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fā)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梁宏剛表示,從法院的角度而言,也可以啟動院長發(fā)現程序,對錯誤的判決、裁定重啟審理。“適用法律錯誤,一般來說這個是必須重新再審的。從程序上,這個肯定是錯誤的,或者說是一個違法的判決。上訴人完全可以依據這個點,啟動再審這一程序,甚至是要推翻原有判決,都是很有可能的?!绷汉陝傉f。
對此現象,此前有相關法律人士指出,這多與法官自身素質不高、業(yè)務信息更新不詳、面對自媒體信息沖擊自身辨別能力不強等有關,且多數法院系統(tǒng)內部也并未設立自查的環(huán)節(jié),全國范圍內目前也并未建立起統(tǒng)一的法律法規(guī)知識庫等相關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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